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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偏低,挫伤了农户土地供给积极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目前看,土地流转价格很低,偏低的市场交易价格降低了出让农村土地的收益,挫伤了农户的土地供给积极性。另外,因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了社会资本流入农业和农村。

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偏低,挫伤了农户土地供给积极性

由于传统以及历史等因素,中国农业经济由分散的农户经营,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化的速度非常缓慢。封闭式的农耕模式使得农村农民自成循环体系,脱离或者很大程度上脱离了工业市场和服务业市场,对市场运作规律知之甚少。

1.流转主体能力不对等。由于农村土地的用途被拓展到了商业领域,加之政策的导向作用,因而越来越多的公司、企业或者经济实力雄厚的自然人会参与到流转交易中,极少农户能够与这些法人、自然人竞争成为流转的受让方。这样,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在作为土地承包人或者使用人的农民与前述优势法人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导致流转双方的缔约能力失衡,容易损害农民的利益。

2.农民的法治意识不够强。在农民的法治意识总体不强的现实下,首先,农民选择受让方时有些盲目,不考虑对方的资信、交易历史、履约诚意和能力。其次,农民对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动机和目的难以了解,因此在土地用途选择上就显得盲目,盲目接受对方改变土地用途的请求,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盲目扩大或者缩小土地面积,侵害相邻使用权人的利益。[7](www.xing528.com)

3.流转供需机制不均衡。从目前看,土地流转价格很低,偏低的市场交易价格降低了出让农村土地的收益,挫伤了农户的土地供给积极性。另外,因农业生产的比较利益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需求不足,影响了社会资本流入农业和农村。[8]

4.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一方面,对于农户间自发进行的土地流转而言,流出方是分散的农户,在定价权上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多数承租户仅象征性地缴纳地租,无法体现土地作为市场稀缺资源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对于有组织的规模流转,由于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形成复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涉及利益相关者众多,且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等,土地流转无法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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