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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涉农金融借款的司法保护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进行送达时,一方面,可咨询原告的意见,对涉诉的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初步区分,对涉案被告较少并有可能一次顺利送达的案件先行排庭。此外,法院还应加强对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调研工作,对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执问题进行汇总,总结审判过程中的有益经验,以更好地应对新矛盾、新纠纷。

1.善用协助送达

送达事实上是一种各方相互协作的行为。尽管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是送达的责任主体,然而囿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法院难以将大量的时间与人力放在送达工作上。为了尽可能缩短送达的周期,原告方的配合尤为重要。农村金融机构既对其区域内的借款人状况有所了解,又有较充足的时间与人力资源,故在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农村金融机构也能发挥协助送达的作用。在进行送达时,一方面,可咨询原告的意见,对涉诉的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初步区分,对涉案被告较少并有可能一次顺利送达的案件先行排庭。对重复涉案或被告较多的案件,则尽可能往后排期,以防无法一次送达的状况发生。另一方面,对经过法院司法专邮无法送达的案件,鉴于原告较熟知被告的现状,可由原告协助寻找被告行踪,通过原告带路或将被告直接带到法院的方式直接送达,以尽可能充分利用原告资源。

2.运用司法建议

法院在审理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发现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商银行在贷款操作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对此,2013年10月,同安法院向厦门农商银行大同支行发出司法建议书,总结出其在贷款审查、告知义务、后续监管等三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包括加强信贷流程管理、规范告知义务履行制度、提高贷款风险防范意识、立足本土特色加大宣传力度等四个方面的建议。该举措得到了厦门农商银行大同支行的重视,并就该司法建议回函,提出反馈意见,增进了法院与银行间的良性互动。

3.做好司法应对

随着涉农金融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受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社会经济因素的影响,进入司法领域的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将会逐渐增多,该类案件的诉讼主体类型也会不断增加,[6]这将给法院的工作带来新的挑战。例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农借贷的性质,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认定:一是认定为民间借款,二是认定为金融借款,三是以借款合同进行笼统概括认定。不同的定性会影响审理工作及法律适用。必须针对各类型贷款主体的特点,区分各主体的法律性质,做好相应的司法应对工作。仍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尽管在相关金融政策的影响下,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领域的服务力度不断增大,然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目的与其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性质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属于非金融机构。因此,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借贷定性为民间借款更为合适。此外,法院还应加强对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调研工作,对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执问题进行汇总,总结审判过程中的有益经验,以更好地应对新矛盾、新纠纷。

【注释】
(www.xing528.com)

[1]课题指导:廖惠敏(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课题负责人:方建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课题组成员:李金森、叶采惠(以上成员均为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法官)、梁碧仪(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报告执笔人:梁碧仪。

[2]本文所称“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指一切包含“三农”因素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自2012年起,厦门地区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全部更名为农村商业银行,为行文方便,本文暂不作区分,统一将此类机构称为“农商银行”。

[4]赵锦飞、王贺生:《厦门农房抵押融资,为何叫好不叫座?》,载《福建日报》2014年6月1日第2版。

[5]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涉农案件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基于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实证分析》,载齐树洁主编:《东南司法评论》(2014年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6]目前,银监会正积极培育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涉农借贷机构。2012年,厦门市首家村镇银行——厦门同安农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厦门市同安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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