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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新型涉农金融抵押方式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厦门市2013年制定了《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及《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并选取包括同安区大同街道在内的四个岛外街镇作为试点,允许农村房屋在规定的条件下作为涉农金融借款的抵押品。这一举措,无疑为农村房屋作为金融借款抵押品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直到2014年4月,同安区大同街道试点尚无一例农村房屋抵押的个案。

发展新型涉农金融抵押方式

解决涉农金融借款过度“人保”的问题,放开对农村抵押品的严格限制是较有效的方法。对于农村房屋作为涉农金融借款抵押品的问题,虽然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全面放开,但是也逐渐显现出放松的态度。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慎重稳妥地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更好地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的服务要求。”厦门市2013年制定了《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及《厦门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并选取包括同安区大同街道在内的四个岛外街镇作为试点,允许农村房屋在规定的条件下作为涉农金融借款的抵押品。这一举措,无疑为农村房屋作为金融借款抵押品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直到2014年4月,同安区大同街道试点尚无一例农村房屋抵押的个案。[4]好的政策仍需一系列的措施予以保障。例如,农村房屋抵押需要提供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与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目前对农村房屋的确权工作并没有全面铺开,很多农村房屋因未经登记而缺乏“两证”。因此,加快对农村房屋的确权登记工作,将有助于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的进一步发展。再者,当债权无法实现时,抵押房屋应采取灵活变现的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当抵押的农村房屋需要变现时,会受到一户一宅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流转的限制。即使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二次收款的困难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银行放贷的积极性。因此,在实现抵押的农村房屋价值时,可以考虑灵活的变现方式。除了拍卖、变卖等传统方式外,也可以在不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实现使用权的有效转移,如以出租收益的方式执行。在此种方式下,“房屋使用人的受让范围不受限制,有利于发挥房屋价值,也有助于防止被执行人在收取房屋租金后立即转移”[5],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村抵押房屋执行不能的困境,打消银行贷款的疑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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