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大型商业银行逐渐向城市倾斜,故在广大农村地区,农商银行才是主要的放贷金融机构。对于涉农金融贷款,“低门槛”是基本,即在符合政策及法律的情况下尽可能降低农村居民贷款难度;但“严监管”也是银行必须遵守的义务,即应在贷前、贷中、贷后尽审慎监管义务。银行以放贷为基本业务,在借贷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应有能力也有义务做好审查及监管工作。然而,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不少是因为农商银行未尽职责进行了高风险放贷行为所导致的。
1.贷前审查不严
在放贷前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审查,关系到贷款安全。在部分涉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财产状况审查不明,对其偿还贷款的能力及诚信度的调查也不细。在某些案件中,银行在明知借款人与担保人另有其他借款的情况下,仍然放松审批贷款的尺度。如已知借款人将名下所有不动产作为抵押物为他人借款担保,仍然允许借款人在无抵押物的情况下以增加担保人的形式再次获得借款。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资格审查的放松,首先是因为部分工作人员片面追求贷款业绩,忽视了款项无法收回的风险;其次是因为“人情贷”“熟人贷”,碍于情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最后是因为对贷款风险了解不深,无法作出优先保障贷款收回的最佳选择。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资格审查的过度放松,无形中增加了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2.贷中管理不善
(1)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
部分银行贷款手续办理不规范,如没有按照约定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交给借款人或担保人收存;合同签订、借款发放均在同一天内完成,并没有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资格及合同签订的完整性进行充分的审查;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案件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情况下,合同上却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没有公司的公章。贷款手续办理的不规范,一方面侵犯了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贷款过程中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日后收回贷款的风险。(www.xing528.com)
(2)贷款条款释明不到位
银行提供的借款合同是经过其法务部门细心审核的格式合同。农村居民在借款时并没有修改其中条款的权利,在借款关系中处于相对劣势。这就需要银行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对其中的条款进行充分的释明。然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对此予以重视,只是让借款人及担保人在合同空白处签名,却没有对条款作出解释,致使很多农村居民在不明就里或半知半解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一旦因借款无法收回而进入诉讼,则易因农村居民的不理解导致后续工作难以进行。
3.贷后监管不力
目前,虽然《贷款通则》等相关文件有关于金融机构应对贷后资金进行监管的规定,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项规定事实上形同虚设。在多数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贷后的资金使用状况或实际使用人的情况并不知情,被告也多以其非实际使用人或使用款项并非用于合同约定用途为由进行抗辩。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人的抵触情绪会较大,调解工作难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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