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离婚案件的首要任务不是准予离婚,也不是不准离婚,而是挽救婚姻、拯救感情、保护家庭。[23]为了确保法官在诉讼中不受干扰,独立审判,建议对离婚诉讼参照刑事诉讼的考评标准,不将调撤率等作为法官审判质效的考评标准,使法官能真正秉持“挽救婚姻”的立法宗旨,能调则调,应慢则慢,当判则判,毕竟挽救一个家庭远比计算调撤率重要得多。
【注释】
[1]作者系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法官,法学硕士。
[2]贺欣:《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载《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高玮玮:《强制离婚调解制度的评析与走向》,载《律师世界》2000年第8期。
[4]汪国华:《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城市离婚率趋高的社会学透视》,载《新疆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5]陈勇:《人民调解员进法院的社会学思考——对法院附设调解机构的分析与展望》,载《西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7期。
[6]贺欣:《离婚法实践的常规化——体制制约对司法行为的影响》,载《北大法律评论》(2008年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邵俊武:《建立婚姻家庭民事诉讼专门程序之我见》,载《兰州商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8]邓红阳:《台前法院调解4个月挽回百余起濒危婚姻》,http://pyzy.chinacourt.org,下载日期:2014年3月15日。
[9]刘玲:《关于建立别居制度的探讨——从河北阳原法院推出“试验离婚”制度谈起》,载《青岛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0]李强等:《粤全面推行家事审判改革》,载《南方日报》2013年3月27日第A8期。
[11]林笑笑、吴军华:《“家事法庭”:“三部曲”善断家务事》,http://acwf.people.com.cn,下载日期:2014年3月15日。(www.xing528.com)
[12]王牧、仇慎齐:《关于家事审判的调研报告——以贾汪法院的“家事法庭”为视角》,http://jwfy.xzjw.gov.cn,下载日期:2014年3月15日。
[13]阎晓军:《离婚案件的心理调解研究》,载《河北法学》2008年第8期。
[14]邓红阳:《台前法院调解4个月挽回百余起濒危婚姻》,http://pyzy.chinacourt.org,下载日期:2014年3月15日。
[15]黄鸣鹤:《心理干预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的运用》,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13期。
[16]胡志超:《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1页。
[17]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18]胡志超:《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19]王留彦:《我国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研究》,载《黑河学刊》2012年第9期。
[20]蒋月:《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21]毋爱斌:《法院附设型人民调解及其运作——以“人民调解工作室”为中心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2期。
[22]齐树洁主编:《台港澳民事诉讼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
[23]胡志超:《中国破裂主义离婚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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