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传统“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所影响,当事人不愿向外人诉说家庭纠纷。但随着社会对离婚宽容度的加大,“无爱的婚姻是不道德的”等说法的渗透,一些并未“病入膏肓”的婚姻当事人即选择“放弃治疗”。尽管《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但事实是,“有关部门”职能缺失,我国尚缺乏离婚纠纷诉前调解机制,曾经作为诉前调解主力的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已处于半瘫痪状态。于是,本来可以通过非诉解决的大量纠纷演化为诉讼。[5]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往往认为“到法院了,就回不了头了”,致使调解和好变得困难。这些因素导致法官在调解时常常“吃力不讨好”。调解和好太难太累,调解离婚则相对省时省力,法官自然倾向于选择后者。在法院调解结案的离婚案件中,以离婚为结果的案件占绝大多数。下文以笔者所在法院近三年的统计数据为例加以分析。
表1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2013年度离婚案件结案情况统计(单位:件)(www.xing528.com)
表1数据呈现如下特点:(1)调解离婚的案件是判决离婚案件的数倍,且倍数逐年增加。2011年调解离婚数是判决离婚数的3倍,2012年接近4倍,2013年则升至近7倍。(2)调解离婚的案件是调解和好案件的数倍。在调解结案的案件中,调解离婚率高达90%左右。2011年前者是后者的10倍,2012年是6倍多,2013年则高达16倍。(3)撤诉结案的案件数占据不小的比例,2011年占结案数的23.31%,2012年占17.98%,2013年占14.91%。原告撤诉结案的不乏调解和好的,但其中仍有不少是一方坚决不离,一方坚决要离,未达离婚条件,法院出于审判质效的考虑,建议当事人选择撤诉。还有一小部分是因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被告,或者有一些棘手的问题未解决,法院建议先撤诉,处理好后再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不离或者撤诉的案件,由于没有后续的调解,大部分案件进入二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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