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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调解的商业化模式-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解商业化,其实质就是调解收费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仍旧以免费调解为主,但是一些专业化的调解机构已经开始提供付费调解服务。事实上,我国的政策制定者也看到了调解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开始鼓励开展商业化调解的试点探索。这一方案可以视为促进调解商业化的尝试性举措,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的深远意义。倘若各类调解机构能够以其调解质量开展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将有助于促进整个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

探索调解的商业化模式-东南司法评论

调解商业化,其实质就是调解收费的问题。在当事人是否需要为法院附设调解支付费用的问题上,范愉教授认为:“我国的调解依靠公共财政保障运行,这种公益性模式,显示出国家将其作为一种公共福利或服务资源的政策指向。应该说,这种制度安排比较符合中国社会特点和民众的需要。一方面,我国基层民众的诉讼行为历来十分活跃,在纠纷发生时,理性协商能力不强,对诉讼风险缺少准确认知,尤其是大陆的民事诉讼成本相对较低,收费的民间调解对当事人而言几乎很难具有吸引力。因此,为了鼓励吸引民众利用调解,公益性机制无疑是较为合理的选择。另一方面,由于调解组织与公权力关系密切,采用市场化机制容易导致纠纷解决机构和人员的寻租动机,鉴于曾经的教训,不收费模式显然更有利于保持其廉洁、公正的形象和道德正当性。”[9]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无法完全排除当事人付费调解的可能性。虽然我国目前仍旧以免费调解为主,但是一些专业化的调解机构已经开始提供付费调解服务。譬如,如果当事人选择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均须缴纳案件登记费和调解费,从金额上来看,该费用也不算低廉,[10]可是仍然获得了当事人的接受和欢迎。由此可见,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关心的核心点并不在于调解是否收费,而在于收费的调解机构能否提供专业公正的调解服务。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社会主体会自发地朝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方向作出行为选择。当与其他社会主体发生纠纷时,纠纷主体对于纠纷的化解同样受到市场的驱动和影响,在寻求利益回归时也会尽可能地寻找最低廉、最高效的解纷途径。虽然费用高低可能依旧是当事人选择解纷方式的一项重要指标,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它不再是唯一的或决定性的因素。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调解服务,即便是免费供应,仍然无法获得纠纷当事人的青睐。在市场化影响不断扩大的今天,以市场为导向的商业调解能够契合社会的某些实际需要,其生存空间正在持续拓展。事实上,我国的政策制定者也看到了调解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开始鼓励开展商业化调解的试点探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印发的《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就对商业调解的发展给予了政策支持,提出“试点法院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工作”,“试点法院应当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探索实行调解员有偿服务。除法院专职调解员、入册的行政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员不收取调解费用外,其他入册的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可以提供有偿服务”。这一方案可以视为促进调解商业化的尝试性举措,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的深远意义。随着调解商业化的不断探索和推进,调解服务将作为一种盈利产业推向市场,依靠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逐渐形成一批优秀的调解机构,吸引当事人自愿付费前来调解。倘若各类调解机构能够以其调解质量开展一定范围内的竞争,将有助于促进整个调解事业的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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