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域外ADR运动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域外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系统并未设立严格的审限管理制度,使得诉讼迟延非常严重。在此背景下,ADR的兴起成为一场“对诉讼功能的反思、对纠纷解决体系的理论及制度重构”的运动。正是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各国的ADR运动风起云涌。美国ADR运动的背景在于社会对司法的过度依赖,由此引起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危机,法院面临崩溃或解体的危险。
域外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运动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经济发展、社会转型,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多使得诉权行使与有限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域外大部分国家的司法系统并未设立严格的审限管理制度,使得诉讼迟延非常严重。在此背景下,ADR的兴起成为一场“对诉讼功能的反思、对纠纷解决体系的理论及制度重构”的运动。与此同时,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运动掀起了第三波浪潮,其主流观点是“要从理论上将法院视为纠纷解决者转变为把它作为一种能够间接控制纠纷(及非纠纷)的全部线索的复杂体。与此相适应,争取正义的问题就将从纠纷当事人诉诸法院的问题变为另一个问题,即在纠纷当事人所处的场合中如何给予正义。这是法院的功能在间接而小范围内的发挥”[2]。
正是在这种思潮的影响下,各国的ADR运动风起云涌。在英国,沃尔夫勋爵所领导的民事司法改革,就是通过ADR减少诉讼的数量,降低纠纷解决的对抗性,优化诉讼程序并保障公平与效益的共同实现。2001年,在英国民事司法改革后的两年内,诉讼案件总量下降了37%。[3]美国是世界ADR运动的执牛耳者,立法者、社会、行政系统、司法系统都在积极地推动ADR的发展。美国ADR运动的背景在于社会对司法的过度依赖,由此引起了民事诉讼制度的危机,法院面临崩溃或解体的危险。(www.xing528.com)
在欧洲,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于2008年发布《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其目的在于鼓励欧盟各国推广ADR,促进纠纷的非诉讼解决,平衡调解与司法间的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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