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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东南司法评论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原则,建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机制,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三是解纷人员分层。第二层,登记立案后,所有的案件经过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过滤分流,进行诉讼引导和辅导。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交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第四层,经上述三个层次仍未解决的纠纷,再进入审判程序。

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东南司法评论

随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推进,大量的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周强院长在眉山会议上指出,“在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全面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迫在眉睫。各级法院要严格落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调解原则,建立“纠纷解决的分层递进”机制,实现案件的有效分流。[14]

一是纠纷类型分层。纠纷有小、大、难、易各种类型,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必须走诉讼的渠道。只有通过一个纠纷解决体系,让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多元共治、各取所长、各尽其能,形成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才能将各类纠纷按照各自的类别进行分层,过滤出真正需要动用国家司法资源作出裁判的纠纷。

二是解纷机制分层。除了诉讼这个“龙头老大”之外,近些年其他解纷机制也迅猛发展。从日渐兴旺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到日渐觉醒的行政调解、商事调解,日渐规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商事仲裁,再到初露锋芒的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无异议方案认可、无争议事实记载等等,这些解纷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多元的选择。

三是解纷人员分层。我们虽然有着悠久的被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贸易的繁荣、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商事调解、商事仲裁、专业调解、网络调解等新型解纷机制闪亮登场。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案件的类型,以及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对解纷人员加以分类,构建各具特色、各取所长、各尽其能的解纷队伍。(www.xing528.com)

四是解决纠纷流程分层。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以后,当事人诉至法院的纠纷可分为如下四个层次:第一层,登记立案前,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此时可暂缓立案。由法院委派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在这个阶段,法院应当做好辅导、释明工作,向当事人说明诉前调解的优势,为当事人提供可选择的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名册,绝不能借委派调解之名拒绝立案。当事人拒绝调解或不同意调解的,立即转入登记立案阶段。第二层,登记立案后,所有的案件经过诉调对接中心进行过滤分流,进行诉讼引导和辅导。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通过委托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或者交由法院诉调对接中心的专职调解员进行调解。在此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直接由担任专职调解员的调解法官审查后出具调解书,无须再走司法确认程序。第三层,对不适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可以通过繁简分流、小额速裁、督促程序等方式快速化解。第四层,经上述三个层次仍未解决的纠纷,再进入审判程序。

五是配套机制分层。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需要与社会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相衔接,需要重新审视法院在社会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中的功能和作用,也需要创新、高效、便捷的网络调解及其他新型对接方式。同时,经费保障机制的配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至关重要。需要从立法或政策层面整体规划,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主、社会投入为辅、职业调解市场化运营为补充的,适应不同解纷组织、不同解纷方式特点的多层次、多样化的经费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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