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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代位权诉讼的实体规则重构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在这一层面上,批量代位权诉讼规则应保留现行立法关于代位权优先受偿的一般性规定,将在一定合理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代位权人视为一个整体,相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

批量代位权诉讼的实体规则重构

按照上述价值导向,批量代位权诉讼的实体规则应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承认代位权人应当优先于其他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债权人获得受偿;二是针对批量代位权诉讼这一特殊情形,规定当合理期间内起诉的多个代位权人的债权总额大于次债务数额时,各代位权人平等受偿。为与《合同法解释(一)》所规定的“优先受偿规则”相区别,本文谓之为“同位优先受偿”规则。

1.代位权人相对优先受偿

不可否认,仅从代位权人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比较的角度论,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相较于传统的“入库规则”而言,的确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首先,它符合机会平等的一般原理,尊重代位权人因行使代位权所付出的努力,避免了其他债权人“搭便车”的现象,更易对代位权人形成有效的激励;同时,它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将代位权诉讼与实现债权的诉讼“合二为一”,保证诉讼结果得以直接实现,避免了诉讼程序的累置及债务人受领后还必须采取的强制提存或诉前保全等烦琐程序[16]

因此,在这一层面上,批量代位权诉讼规则应保留现行立法关于代位权优先受偿的一般性规定,将在一定合理期间内提起诉讼的代位权人视为一个整体,相对于未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债权人获得优先受偿。

2.批量代位权人内部平等受偿(www.xing528.com)

同时,《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也应当打破优先受偿规则对机会平等的机械适用,在批量代位权经诉讼认定成立后,设定一定的规范规则以维护债权人平等原则。[17]即在合理期间内均提起诉讼的多个代位权人获得同等受偿地位,不因起诉或裁判时间的先后而在法律后果上有所差异,当次债务数额小于各代位权人债权总额时,由各代位债权人在次债务数额范围内按比例受偿。

3.《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的修改建议

根据上述规则,在保留《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增设第2款作为补充,即“在一定合理期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额小于各代位权人的债权总额的,各代位权人在次债务数额范围内,按其债权比例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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