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执行程序规范化改革在各地法院已经得到普遍重视,不少法院也已经在此方面进行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和实践,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比如,2014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促成东莞市相关银行定期、定点将其办事窗口前移至法院,通过网络平台协助办理银行存款的冻结、扣划等业务,减少了执行人员的外出次数,缩短了办案周期。然而,上述经验的总结和提炼大多只是某法院某部门的内部操作规则,难以从宏观上为国家的整体修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更难以为与执行程序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所知悉。由此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比如,法院依据裁判文书向工商部门发出协助变更股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工商部门是否有权进行实体审查,各地做法不一。这种情形在异地执行案件中的弊端更为明显,往往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有鉴于此,执行程序规范化改革的有效推进不仅有赖于法院系统自身的辛勤探索和锐意总结,而且还需要立法机关的积极引导、参与和协调。需要注意的是,立法机关的这种引导、参与和协调应当落实到具体的立法实践中,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协同、有序的大规则,让法院、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在该大规则中都能够感受到协作的融洽。我们认为,上述大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在现阶段应当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与当前的司法改革步伐保持高度的协同,而且可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
【注释】
[1]课题组成员:侯晓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吴晓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赵景顺(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本文系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莞法院执行工作公开公正及规范化改革”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2]刘贵祥、黄文艺:《〈关于加强信息合作规范执行与协助执行的通知〉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3期。(www.xing528.com)
[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2期。
[4]朱立恒:《量刑规范化改革如何有效推进》,载《检察日报》2012年2月22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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