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正式颁行的《决定》向民间释放了司法鉴定机构社会化运作为主的松绑信号,瞬间打破了法院自审自鉴的尴尬格局。一时之间,林林总总的鉴定机构如野草般恣意疯长,并应当事人和法院的委托,源源不断地向审判实践输送各式各样的鉴定报告。作为司法鉴定服务的终端消费者之一,法院在经历整整十年的细致体验之后并未给予较高的满意度评价,取而代之的却是深深的遗憾和忧虑。例如,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先后出现多起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具体表现为:法院委托的不同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各不相同;同一鉴定机构前后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尽一致;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和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相左等。正因为如此,当事人纷纷将矛头指向法院,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工作。[10]
不少法官注意到,活跃在鉴定市场中的为数不少的鉴定机构本身资质不高、设备简陋,鉴定人员准入门槛过低导致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在一些鉴定机构中还存在着严重的挂名现象。现阶段,司法鉴定俨然进入了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市场主体固有的逐利动机将鉴定机构的中立性摧毁殆尽,最终殃及民事审判的公正性。一位资深法官在接受访谈时向笔者透露,过去法院内设鉴定机构配有先进的鉴定仪器设备,鉴定人员虽然也曾受到外界的种种质疑,但其毕竟受法院系统的纪律约束和内部监督。现如今,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行政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完成社会化蜕变后的鉴定机构所受制约甚少,法官又难以根据现有的证据规则推翻鉴定意见,因此无法实现对司法鉴定的事后监督和违法惩戒。在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使出浑身解数私下“公关”鉴定机构,甚至出高价定制鉴定报告,法官对此却感到力不从心。
除鉴定机构收受不正当利益出具带有偏向性的鉴定意见外,鉴定拖延问题已成为干扰审判效率的一大顽症。各地法院的统计数据表明,超期鉴定、久鉴不决几乎已成为民事司法的运行常态。如图2所示,2013—2014年S区法院分别完成对外委托鉴定案件470件和531件,各类鉴定平均用时分别为46天和47天。从表面上看,很多案件的鉴定周期未超过最长的法定期限,但大部分案件实际上并不涉及疑难、复杂、特殊的技术问题。在这其中,工程类鉴定周期最长、波动幅度最大,尤其是涉及建筑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检测的案件,由于涉及利害关系人众多、证据材料繁杂、有关方面拒不配合等原因,鉴定进程常常停滞不前。除此之外,隐藏在法医类鉴定中的医疗鉴定亦存在类似的问题。2014年,S区法院新收医疗鉴定案件39件,当年仅结案17件,且平均用时长达107天;截至2015年3月6日,仍有12件鉴定案件遗留未结。
图2 2013—2014年S区法院对外委托主要鉴定类型结案数与平均用时统计(www.xing528.com)
司法鉴定拖延成习,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法院方面。承办法官和负责对外委托鉴定的督办人缺乏专业知识储备,对鉴定工作了解不足,常常导致委托鉴定要求不明、材料缺失。而补充鉴定材料不仅需要当事人积极配合,还须组织诉讼各方就新的材料进行质证,如此反复,势必拉长司法鉴定的战线。与此同时,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的规定以及法院审限管理的漏洞致使一些法官放低要求、淡化时间观念,甚至通过“以鉴止审”的方式将委托鉴定作为延长审限的利器屡试不爽。(2)当事人方面。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基于恶意拖延诉讼、逃避履行义务之目的,随意申请鉴定或分段、分项提出鉴定申请;在鉴定程序的启动阶段故意推诿、妨碍鉴定机构的选择,隐匿、伪造须补充提交的鉴定资料;在鉴定过程中拒不配合鉴定人的工作,导致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3)鉴定机构方面。不少鉴定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根据获利多少区别对待不同案件,鉴定费较低的案件往往不受重视而未能及时结案。部分鉴定人则因缺乏经验或责任心,分阶段、反复要求法院补充鉴定资料,导致当事人和法院疲于应对、陷入僵局。除此之外,司法鉴定质量整体不高,鉴定意见过于简要、瑕疵频现,加上部分法官对重复鉴定的放任态度,迫使一些诉讼案件长时间处于“被鉴定”的等待状态。
为大力整治积习甚深的司法鉴定拖延症,厦门市司法鉴定人协会于2012年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诚信管理办法》,将司法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日常管理中所涉及的12项良好行为和33项不良行为直接转化为诚信分值,依据诚信积分确定诚信等级。[11]在此基础上,厦门市司法局积极研发集行政机关监督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系统和公众开放监督系统于一体的司法鉴定管理平台。该平台以厦门司法鉴定公众信息网为载体,对所有鉴定案件实行统一文书编号,实时监管鉴定案件受理到鉴定意见书出具的全过程,并建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信息和诚信档案。社会公众可随时查询、了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资质、业务范围、诚信积分和等级等相关信息。除应对超期鉴定的弊病以外,上述管理策略对于惩治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样有效。在司法鉴定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完全确立、鉴定侵权事实举证认定困难的背景下,这些措施对于以案源求生存的鉴定机构而言无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
2012年新《民诉法》和2015年《民诉法解释》颁布之后,推陈出新的改革举措不断带动、惠及司法鉴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但应清醒地看到,日趋周延化的诉讼程序与快餐式的解纷风格之间已然出现了异常尴尬的错位。深埋于现实压力之下的基层法官怀着“干活”的消极心态,以迅速平息纠纷为指向从简审判,致使制度的魅力在堆积如山的待结案件中难以绽放。这些问题绝非修订诉讼制度或证据制度所能通盘克服的,全局性的司法改革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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