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颜[1]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全面重大修订使鉴定制度在证据效力、启动程序和质证程序等方面的完善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但福建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新规则仍然无力克服法院在运用鉴定意见过程中所暴露的诸多现实问题。现阶段,诉讼程序已逐步具备检验鉴定意见的可靠性功能,法院应从搭建对外委托鉴定的统一化信息平台、健全鉴定意见的证据采信机制和辅助审查机制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从而推动民事诉讼鉴定制度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福建法院;民事诉讼;鉴定意见;司法改革(www.xing528.com)
近年来,伴随着民事纠纷案件的复杂化和专业化的演进趋势,大量上诉、再审甚至涉诉上访的案件频频围绕着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而展开。由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混乱和疏于有效的监督管理,鉴定人及其鉴定意见的客观中立性难以完全保障。与此同时,鉴定意见司法控制机制的孱弱失能使法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备感力不从心。这些问题已逐渐成为危及司法权威、损害社会诚信度和认同感的一大杀手。令人欣喜的是,2012年8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崭新亮相使得在法律文本中沉寂已久的鉴定制度重获生机。这些新规则在厘清鉴定意见证据属性、修正鉴定启动程序和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制度的进步能否撼动实践的顽石,任何停留于纸面上的评价都容易滑向盲目乐观或无病呻吟两个极端。2015年1月至2月,在新《民诉法》实施两周年之际,笔者先后到福建省X市S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S区法院)、Q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Q中院)和F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F区法院)、N市J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J区法院)、D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D中院)等地进行调研,走访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技术处(或司法鉴定室),并就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问题和一线法官进行深入的访谈,以期客观绘制新时期鉴定制度实施的大体图景,及时总结和巩固既有的实践经验成果,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纵深推进民事诉讼鉴定制度在各级法院的运行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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