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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6年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批准登记,于2006年12月9日成立的公益性环保社团组织。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行,该协会作为福建省为数不多的适格环保组织,将有权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其作用。

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成立于2006年

如前所述,在永春法院审理的全省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中,如按新《环境保护法》第58条对“社会组织”的严格界定,类似于该案中的“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组织不得作为“适格原告”提起诉讼。但是,就现实情况而言,在县级以下地区,尤其是偏远落后地区,几乎没有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符合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社会组织存在。因此,该法条的规定并不利于基层环保组织通过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环境公益。事实上,包括新《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等在内的法律规范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作出了近乎苛刻的限定。此种重维稳、轻维权的立法思维并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长足发展。

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正式批准登记,于2006年12月9日成立的公益性环保社团组织。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颁行,该协会作为福建省为数不多的适格环保组织,将有权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发挥其作用。然而,作为原告方,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缴纳诉讼费用,标的额越大,诉讼费用就越高;并且,在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证据的采集与鉴定也需要充足的资金,而该协会的资金储备根本负担不起如此高昂的费用。换言之,虽然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社会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资格,但是在实践中,各地环保法庭均不同程度地陷入了“无案可审”的窘境。究其原因,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缺乏资金来源,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7](www.xing528.com)

为此,福建省环保志愿者协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允许原告缓交或者减免缴纳诉讼费用;建立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开支和费用;胜诉后,给予环保组织一定的奖励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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