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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胜诉,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争议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检察机关全部胜诉。但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内部文件对民事公诉形式予以否定。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环境污染属于社会公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鉴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所限,由其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尚存在争议。

检察机关胜诉,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争议

自1997年首例“环境民事公诉”案发生后,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以该案为范例,提起类似的民事诉讼近200起。检察机关全部胜诉。[4]2000年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提出了“积极拓宽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和方式”。但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发布内部文件对民事公诉形式予以否定。但自2008年以后,又出现了地方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并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好评。200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提出:“探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适时提出立法建议。”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在2012年达到巅峰。[5]从课题组调研的情况来看,各地检察院在近期的环境公益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大多由“起诉者”转变为“支持起诉者”。《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11条也规定,检察院可以支持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例如,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被告常隆农化等6家企业因违法处置废酸污染水体,应当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在该案中,泰州市和江苏省两级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人,先后在一审、二审中出庭,旗帜鲜明地发表意见,明确支持环保组织——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维护生态环境[6]

从上述司法实践和规范文件中可见,检察机关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态度尚处于变化之中。一方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环境污染属于社会公害。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院有权代表国家和公众利益运用公力救济的方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公益说与监督说使得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了法律和法理上的依据。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自身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环境公诉不适宜纳入其工作内容。在我国,检察权的赋予是基于国家权力的分工制衡,旨在防止其他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鉴于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所限,由其作为“适格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尚存在争议。(www.xing528.com)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我们认为,在当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范围广、损失大、鉴定难等困境面前,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自身优势,更加积极作为,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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