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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方言辅助人员的适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次,明确方言辅助人员的启用条件。其次,在依法切实保障方言辅助人员相关权利的前提下,督促方言辅助人员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在探索建立方言辅助人员数据库的同时,也应参照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方言辅助人员报酬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规范方言辅助人员的适用

1.明确规定适用规范

首先,明确方言辅助人员的选任标准。福建省法院可适度参照上海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对于翻译人员的选任条件,将“具有中国国籍”、“拥护中国宪法法律”、“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够传译特定的法律术语”、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及“身心健康,有参加翻译活动的条件”等作为正向条件,将“受过刑事处罚”、“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反向条件,择优选择方言辅助人员。其次,明确方言辅助人员的启用条件。在立案阶段,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具有申请使用方言辅助人员的权利,以及对对方的方言辅助人员拥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同时建议无法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的当事人自行委托能够使用普通话交流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若当事人无法使用普通话交流且无力聘请诉讼代理人,法院可建议当事人从自愿担任方言辅助人员的人民陪审员中寻找一位合适者充当方言辅助人员,并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在庭审阶段,若出现当事人或证人不会说普通话的情况,合议庭可在双方自愿诚信的前提下当庭要求当事人自行委托方言辅助人,或在亲友、旁听群众中指定方言辅助人员;如在乡村开展巡回审判,也可尝试从已经相关法律培训的村综治协管员或者调解员中寻找方言翻译人员;在审理涉少案件时,基层法院可适当借鉴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模式,允许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人的方言辅助人员参与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基层法院还应加强对方言辅助人员,尤其是庭审过程中临时充当方言辅助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留档,以便管理。

2.探索建立方言辅助人员库

相关法律法规对方言辅助人员的定位不清,导致基层法院在方言辅助人员的选择标准和庭审行为管理方面较为随意和粗放。虽然目前尚未产生严重后果,但是也必须引起重视。首先,基层法院应重视方言辅助人员在诉讼过程中的独特地位,将方言辅助人员视为重要的诉讼辅助人员,明确方言辅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其次,在依法切实保障方言辅助人员相关权利的前提下,督促方言辅助人员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各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方言辅助人员数据库,将一些热心方言翻译工作,并具有相应学历、专业经历的陪审员、公务员、教师、律师等纳入库中,邀请他们在必要时予以相应的协助。当然,在探索建立方言辅助人员数据库的同时,也应参照人民陪审员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方言辅助人员报酬问题的研究。

诚如苏力教授所言,“法官应懂得一点方言,我们的法官不能只精通英语却听不懂农民说的话,这样不利于和农民沟通”[12]。我们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今后基层法院在人才培养上,要注意外地籍年轻法官在本地暂时存在的语言障碍问题,尽量避免新录用人员产生缺乏归属感的心理感受。在日常工作中,法院可安排本地籍法官与外地籍年轻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在保证沟通顺畅的前提下,帮助外地籍年轻法官逐渐克服语言理解上的障碍,尽快融入当地社会,掌握司法为民、便民的真实本领。

【注释】

[1]课题指导:段思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课题负责人:石志藩(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课题组成员:江振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林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报告执笔人:林坤。

[2]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3]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4页。

[4]有学者通过调查发现,“中国绝大多数法官都是在自己的家乡所在地法院中工作,甚至担任院长、副院长这样的关键职务。调查显示,本地法官的数量与法院的审级呈反比,即审级层次越低,法院中本地人的比例就越高……到了基层法院,则几乎是清一色的本地人了”。参见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2页。当然,这一现象随着近些年基层法院大量招录外地籍工作人员而有所改变。(www.xing528.com)

[5]三明地区、南平地区自身内部方言之间差异比较明显,日常交流使用普通话较多,而厦门地区由于外来人口较多,普通话普及程度也较高。其他地区由于自身内部方言差异不大,日常生活较多使用方言。

[6]刘志刚:《需求与应和:对基层法官使用方言的研究——以乡土社会为背景》,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7期。

[7]《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一)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二)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三)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四)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8]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翻译人员特指在诉讼中为少数民族、外国人和聋哑人提供语言转译的人员。虽然七大方言之间以及各方言内部彼此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但是这种差异性并没有改变其作为汉语言的本质,方言也因此没有被法律法规列为可以翻译的对象。于是,立法缺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方言翻译辅助人员得不到法律的认可,不能被冠以翻译人员的称谓,在本报告中也只能暂以方言辅助人员指代。

[9]仙游法院推行片区法官制度,根据本辖区的地理情况和特殊环境,划为二片区,每片确定一名审判人员,具体负责本片的案件审理和接待来信来访、法律咨询。在审理案件时,由各片的定点人担任审判长或主审人,庭长根据情况指定其他人员组成合议庭。法庭印发片区法官联系卡,发挥片区法官熟悉片区的方言、风俗及社情民意的优势,促进案件的调解和法律文书的送达。

[10]需要注意的是,绝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没有或很少出现“因方言使用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的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个事实,即虽然部分基层法院在使用方言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并没有对司法公正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1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为公务用语。”

[12]转引自晨迪:《去农村审案法官要懂方言》,载《成都日报》2006年5月31日第3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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