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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方言的使用规范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立案时,推行“方言审理”申请制度,增设温馨提示环节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使用方言的特殊需求,并在分案时对特殊要求进行备注,以便尽量安排或及时更换熟悉方言的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再次,在庭审过程中,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会使用普通话,审判长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临时启动方言审理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替换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和书记员,确保诉讼活动顺利有序进行。

1.规范设定使用范围

在多方言地区,面对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普遍使用方言的客观现象,基层法院应当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9条[11]、第16条的规定,既要坚持使用普通话作为首要的工作语言工具,也要从实际出发,兼顾基层司法的特殊需求和司法便民的指导思想,在一定的范围内规范使用方言。首先,在一方当事人或其诉讼参与人无法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时,法院可以根据审判长的判断,或依当事人申请并征求另一方同意,使用方言进行司法活动,同时必须为不懂方言的一方提供方言辅助人员。其次,如果双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均不能使用普通话进行交流,则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审判长根据案件具体需要决定使用方言进行司法活动,并视情况提供方言辅助人员。法院在使用方言进行司法活动时,应充分注意方言和法律用语之间的规范转换,保证方言内容表达的精确性,避免随意使用方言,减少因方言理解上的误会导致矛盾升级加剧。

2.规范设定使用程序(www.xing528.com)

首先,将方言使用程序前移。在立案时,推行“方言审理”申请制度,增设温馨提示环节以主动询问当事人是否有使用方言的特殊需求,并在分案时对特殊要求进行备注,以便尽量安排或及时更换熟悉方言的法官参与案件审理。其次,在送达开庭通知书时,若发现当事人不懂普通话,主动释明“方言审理”申请制度,指导当事人填写《方言审理申请表》,经审核及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及时变更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并完善因方言障碍原因变更经办法官的形式要件。再次,在庭审过程中,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会使用普通话,审判长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临时启动方言审理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替换不懂本地方言的法官和书记员,确保诉讼活动顺利有序进行。最后,在方言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应当将庭审记录交由当事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时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同步固定庭审情况,以便日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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