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员定性不够明确
与翻译人员相比,参与诉讼活动、进行方言转译的方言辅助人员不仅缺乏法律规定,而且没有法院内部文件予以界定;既无明晰的权利归属,也无相应的责任承担,在诉讼活动中处于一个相当尴尬的位置。更为甚者,定位不明直接导致部分法院对方言辅助人员的选择较为随意、资质要求不严,对其工作性质的界定、是否给予相应报酬及报酬的标准等均无一定之规,做法各异。如果案件审理过程需聘请方言辅助人员予以协助,而当事人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方言转译,法官通常会从诉讼效率和高效便民的角度出发,倾向于选择法院工作人员(包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法警等)、人民陪审员等充当方言辅助人员,有时甚至会邀请公诉人临时担任。这种无奈之举可能会诱发审判人员违反中立原则的隐患。有些基层法院为了避嫌,有意选择当事人的亲友、旁听群众等担任临时的方言辅助人员。但由于事先缺乏对临时方言辅助人员基本情况的了解,特别是对其是否具备基本法律知识进行了解,采取这种做法可能会影响庭审的质量与效果。
2.庭审适用不够严谨(www.xing528.com)
部分基层法院在使用方言进行庭审的过程中,时常忽视方言辅助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而简单地将方言辅助人员视为“传声筒”。如果当事人或证人只能使用本地方言且未委托方言辅助人员,合议庭成员或书记员中又听不懂本地方言,法院通常会请其他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代为翻译,或者宣布休庭并更换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在第一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庭审的连贯性,负责转译的人员通常不会逐字逐句进行转译,更多的是采取汇总式的方法将需要翻译的内容进行归纳概括后加以转译,导致转译内容被曲解或个别细节被忽略。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当庭更换法官或书记员,时常由于事发突然而未能制作相关的书面材料(如申请书、经审核的文书等),从而影响庭审的严肃性和高效性,导致部分当事人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令人不解的是,一些基层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允许被告律师为无法使用普通话交流的原告进行转译。此番荒谬景象与相关法律规定严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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