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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言使用较为随意-东南司法评论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方为外地当事人、另一方为不懂普通话的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大量产生。对于这些案件,法院能否使用方言进行审理,如何使用方言进行审理,无论是有关法律法规还是法院内部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明确的意见。尤其在庭审过程中,这一问题主要依赖于审判长的个人判断,由此出现庭审用语较为随意,甚至是普通话、方言交叉使用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基层法院对方言进行模糊化和概括化处理,或直接在裁判文书上用音译汉字加以表述。

1.程序规定不够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跨地区纠纷日益增多。一方为外地当事人、另一方为不懂普通话的本地当事人的案件大量产生。对于这些案件,法院能否使用方言进行审理,如何使用方言进行审理,无论是有关法律法规还是法院内部均没有统一的规定和明确的意见。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何种情况下使用方言、方言的使用范围等问题主要由法官根据案件需要来决定。尤其在庭审过程中,这一问题主要依赖于审判长的个人判断,由此出现庭审用语较为随意,甚至是普通话、方言交叉使用的情况。不仅容易使不通晓本地方言的外地当事人和律师,乃至于某些能够理解本地方言的外地当事人产生未得到应有尊重的印象,不利于矛盾的化解,而且会给听不懂或不太熟悉本地方言的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员造成理解和记录上的困难,不利于庭审效率的提高。此外,个别法官在庭审结束后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与当事人认真核对庭审记录中涉及方言转译的内容是否与当事人的表述一致,容易导致败诉一方对庭审记录的准确性产生误解,从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2.意思表述不够准确(www.xing528.com)

由于特殊的风俗习惯,在部分案件中,尤其是涉及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等案,一些方言、俚语和习惯表达较难用普通话进行转译,如福清方言中“妈担”“奶担”(音译)等有关彩礼的俗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部分基层法院对方言进行模糊化和概括化处理,或直接在裁判文书上用音译汉字加以表述。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方言和普通话之间的转译,实现意思表达的拾遗补阙,但是也存在表述不够严谨等问题。此外,法律用语比生动形象的方言更为严谨,如莆田方言中的“亲”可以指代双方之间是同一宗族的关系,而法律上“近亲属”的范围显然狭窄许多。两者之间的较大差异造成了许多法官,甚至是本地户籍的法官不习惯或无法实现方言和部分法言法语之间的准确转换,从而导致庭审出现沟通不畅、效果不好等困难。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方言口音、生活习俗的差异,即便同属一个方言语系的人也可能对同一方言的内涵作出不完全相同的理解,导致各方在使用方言时出现表述不一致的问题,这一点在泉州、漳州、龙岩等地均有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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