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方言的前提
根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6条的规定,[7]法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自行安排灵活使用方言。首先,在超过六成的受访者看来,“当事人都是本地人且一方或双方无法自如地使用普通话”是法院使用方言审理案件,尤其在庭审中使用方言的首要前提条件。在这些当事人中,年老者和农村妇女占较大比例,而法律观念以及经济能力的限制导致他们基本不会聘请律师或委托公民代理参与诉讼。其次,约三成的受访者认为,法院也会“依当事人申请”使用方言审理案件。在这些当事人中,部分当事人尤其是闽南、闽东地区的当事人并非不会说普通话,更多的是基于语言习惯而倾向于用方言与法官沟通,要求法院使用方言审理案件,以避免因使用普通话而可能引发的意思表达不准确。最后,在部分交通肇事、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中,法官为了能够拉近其与当事人的距离,提高调解效率,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主动使用方言进行审理。
2.使用方言的内容(www.xing528.com)
现行法律制度的表述方式是建立在普通话的基础之上的,而方言与普通话之间的转换或多或少会产生语意上的偏差,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律语言或法律术语无法用方言进行准确的表达。有鉴于此,绝大多数的受访者认为,在使用方言审理案件时,尤其在庭审过程中,还需要“依实际情况而变化”。多数受访者认为,可以全部使用方言宣布法庭纪律,但进入庭审程序之后,便无法一味地使用方言。这一点从调研结果中便可得到印证,即更多受访者选择“关键问题或法律知识使用普通话”而非“关键问题或法律知识使用方言”或“全部使用方言交流”。需要说明的是,闽北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如建瓯、浦城法院的受访者认为,当地“农村案件,特别是涉农、涉林案件的地名、俗语较多”,存在普通话难以表达的情况,审理案件时法官倾向于在“关键问题或法律知识使用方言”;又如,针对农民打官司或进行法律咨询时对专业性较强的法律术语一知半解的情况,尤溪法院要求法官将法律术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方言,向农民耐心细致地讲解有关法律规定,释法析理,成效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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