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亲权理论
衡平法理论提出,“国家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而非惩办官吏”;“国家居于无法律能力者(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君主和监护人的地位”。[9]
国家亲权理论将未成年人视为国家的未来和人类的资源,主张国家应积极主动地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国家亲权”与“父母亲权”相对,显示了父母权利与子女权利间的博弈。[10]这就意味着当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不能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时,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去保护其合法权益,承担起相应的保护与教育的职责。[11]
国家亲权理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承认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第二,强调国家亲权应当高于父母亲权,当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失当时,国家可以超越父母亲权,给予未成年人强制保护。第三,强调必须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以未成年人的利益为本位。[12]
国家亲权理论为国家介入家庭监护奠定了基础,确立了国家高于父母的监护人地位,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对促进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www.xing528.com)
“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可作如下表述:“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于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1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可谓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帝王条款”,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相关立法工作和实际应用问题指明了价值取向,也为国家权力干预家庭监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儿童利益最大化”强调未成年人应该在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中成长。具体要求如下: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监护人的关爱与照顾;当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或者其他公民滥用自身权利侵害未成年人利益时,其加害行为能够被及时地发现、制止和纠正;当监护人被认为不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时,未成年人能够得到类似于良好家庭监护的替代监护,使其能够在新的环境中享受类似于家庭的关爱和保护。
3.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禁止权利主体以不正当的方式行使权利,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原则。在监护法律关系中,监护权滥用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积极的滥用,即过分惩戒、主动侵害未成年子女,如广东汕头“亲生父亲虐童案”;另一种是消极的滥用,即不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从而造成未成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如南京江宁“饿死女童案”。
不论是监护权的积极滥用还是消极滥用,都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监护权被滥用时,国家公权力必须施以援手,依职权或申请予以干涉,这样方能产生实际震慑效果。事实上,如果一项权利没有法律、规则的规制,很难想象道德与人性会驶向何方。[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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