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行监护制度的核心缺陷——国家监护的缺位
我国目前的家庭监护结构以家庭为基础,以其他亲属为补充,以村居委和民政部门为兜底。这种制度设计的潜在逻辑在于,家庭必定会善待自己的孩子。这就使得国家既采取放任态度对待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权,又对国家本身应尽的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持消极态度。[6]
国家监护的缺位是我国现行家庭监护制度的核心缺陷。我国长期奉行“家庭监护主义”,国家亲权理念在未成年人监护中未能彰显,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实际上处于隐身状态。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国家民政部门几乎从不主动履行其监护职责,只有当儿童成为孤儿时,民政部门才担负起救助的职责,导致家庭监护制度缺乏必要的救济措施。
2.家庭结构的变化——家庭的核心化与原子化
家庭结构核心化和原子化是中国社会快速转型和变迁的必然趋势。[7]家庭的核心化和原子化有如下两层内涵:一是家庭的范畴逐渐缩小为“父母—子女”;二是子女逐渐独生化,使得家庭成员主要由三人组成。(www.xing528.com)
家庭结构的核心化隐藏着两个弊端。第一,原有的家族监护系统逐渐瓦解,丧失了父母监护的替代性机制。以南京“饿死女童案”为例,当父母监护缺失时,家庭中的其他监护系统全部失灵,几乎不存在隔代的垂直监护和横向监护。第二,原子化的家庭结构,在提高子女生活质量的同时,却降低了他们的生存能力。“饿死女童案”中的乐某即独生子女缺乏自我生存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极端个案。
3.立法环境的变化——社会结构的改变
1986年《民法通则》大体形成了我国现行家庭监护制度的框架。随着社会结构的改变,基于当时立法环境的部分制度设计,已失去了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8]以“兜底监护体系”为例,伴随着基层社会的变迁,原有的村委会、居委会组织如今主要承担行政职能,以往村委会的监护功能逐渐减弱,甚至消失殆尽。伴随着乡村社会的人口流动、城市社会中的单位制解体,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逐渐呈现陌生化趋势,村里、邻里之间的互助也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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