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初,有一条“支持政协常委高翔‘倡议新生儿上户口一律采集DNA以防拐卖’”的信息在微博、微信上被用户大量转发。[18]尽管公安部已经查实该信息有误,但事件本身反映了民众对打击拐卖儿童案件的关注,以及运用高科技手段打拐的期待心理,即将新生儿指纹和DNA信息录入户口数据库,以助力于拐卖儿童案件的快速侦破。但在目前情势下,有无必要在立法上规定新生儿须一律采集DNA数据,并将该数据作为登记户口的必要信息,还需要进行宏观的利益衡量。并非所有的利益都能够在立法中得到反映,何种利益能够在立法中反映,得到多大程度的反映,互相冲突的利益在立法过程中该如何取舍平衡,均是复杂的利益衡量问题。[19]通常意义上的利益衡量为法官审理案件时衡量各方利益,包括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的利益衡量。法律是不同利益调和折中的产物,立法过程中对利益的表达和整合,对各种利益进行评估和衡量,以及为利益的协调整合提供标准是法律调整的关键。法律的形成过程,就是一个在立法过程中各利益主体表达利益、沟通利益和整合利益的过程。对比全国各类刑事犯罪,拐卖儿童案件呈现“低发高破”的态势,加上新生儿的数量巨大,为防止拐卖儿童案件发生而登记每一个新生儿的DNA数据,其投入成本和产出是不成比例的。“而且,事先把孩子的DNA采集起来也没有必要,如果孩子被拐卖了,可以采集父母的DNA,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去与来历不明儿童的DNA进行比对。”[20]
从某种意义上说,为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而建立DNA数据库属于维护某部分人群的利益,即个人利益。将这部分个人利益放到公共利益中加以衡量发现,为弥补其遭受的损害而花费的成本与追求的利益之间显然是不均衡的。这不仅仅是个人的价值判断,而且是依据我国目前拐卖儿童的客观现状来判断的。虽然对全体新生儿采集DNA暂时没有可能,而且也缺乏立法依据,但是,对被拐儿童DNA的采集却是有必要的。2010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提出:“要特别重视收集、固定……被拐卖儿童的DNA鉴定结论、有关监控录像、电子信息等客观性证据。取证工作应当及时,防止时过境迁,难以弥补”;“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DNA数据库的建设和完善。对失踪儿童的父母,或者疑似被拐卖的儿童,应当及时采集血样进行检验,通过全国DNA数据库,为查获犯罪,帮助被拐卖的儿童及时回归家庭提供科学依据”。[2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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