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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数据采集:原则、对象、程序和保留问题探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DNA数据的采集应该坚持何种原则,这是立法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DNA数据的采集属于对人体生物样本的采集。这是采验DNA的唯一法律依据。由于我国DNA数据库的建立和发展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家应尽快对DNA样本强制采集的对象、程序及样本保留、销毁等问题进行立法完善,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因此,其主动将DNA信息入库的概率几乎为零。

DNA数据采集:原则、对象、程序和保留问题探讨

DNA数据的采集应该坚持何种原则,这是立法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自愿原则。DNA数据的采集属于对人体生物样本的采集。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这是采验DNA的唯一法律依据。由于DNA的采集涉及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如果没有新的立法规定,那么公民没有义务到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DNA的采集。DNA信息包含决定人体生理、病理甚至行为特征的全部遗传密码,被视为人的“终极身份证”。由于我国DNA数据库的建立和发展目前还处于摸索阶段,国家应尽快对DNA样本强制采集的对象、程序及样本保留、销毁等问题进行立法完善,以实现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

但是自愿原则的落实又有一系列潜在的问题,并非所有被拐儿童的父母都愿意通过血样送检找回子女。首先,在一些贫困地区,儿童的买卖系经其亲生父母的同意,家长直接参与交易并从中获利。此类被拐儿童的父母根本不会主动寻找“失踪”的子女或积极配合DNA信息的采集,“被拐儿童回家难”的现象由此产生。[15]例如,2014年10月21日晚9时46分,被告人肖某的妻子喻某在吉安县中医院剖腹产下一名男婴。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被告人肖某与喻某商量将刚出生的男婴送给家庭条件不错的黄某抚养,并索要5万元的“营养费”。黄某认为价钱不合理,经过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由黄某支付“营养费”23500元,肖某夫妇将男婴交由黄某抚养。[16]被告人肖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儿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上述案件在基层屡见不鲜,要求该类案件的父母自愿将血样送检的概率几乎为零。其次,有些父母未婚先孕或者已经分别重组家庭,担心找回被拐儿童会给各自的生活带来负担。多数被拐儿童年龄分布于2~7岁,其父母大多年轻,子女失踪多年,父母可能已经再生育或者重新组建家庭。在此情况下,被拐儿童的父母基于各方面的考虑,不愿通过DNA数据库找回被拐卖的子女。因此,其主动将DNA信息入库的概率几乎为零。上述情形下亦容易出现瞒报个人信息的状况,造成个人信息的准确度不高,或者信息不完整,从而严重影响DNA检验技术发挥应有的作用。(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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