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任和适度放权。首先,做好针对院、庭长和法官的科学分权与权限委让。分权与权限委让是管理的基本规律。当前院长对庭长的考核集中体现于庭长所在业务庭审判业绩的考核和队伍管理。这就要求庭长管理好自己庭室的法官和法官手中的案件。庭长在对法官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应该放权让法官去管理控制案件审理程序的时间。当然,充分的信任和放权必须以有力的监督和制约为后盾。一方面相信法官不会偷懒而故意拖延诉讼,另一方面通过各种监督和制约手段,使下放出去的权力不至于失控。其次,院、庭长必须根据被管理的对象灵活地实施管理手段。如对于品德好、有能力、勤勉干活的法官,可以大胆信任和放权;而对于自制力较差、品德一般、能力较弱的法官则应该加强监督。这就要求院、庭长在授权之前对被授权对象进行细致的考察,包括被授权法官的特点、强项、弱势等都应该有所了解。院、庭长不需要去严格监督,更不需要催促被授权者。但是院、庭长要意识到,把权力授予法官后,并不意味着任务完成的成败已与己无关,院、庭长永远都是最终的管理责任承担者。
2.法官自治。法官自治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从自我管理的角度看,法官作为一类社会精英,应该拥有高度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能力并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力。法官是不接受任何指挥和命令的独立的社会主体,不必听命于任何人,仅遵从于法律,“法官之上无法官”,这也是独立审判的应然要求。二是从组织管理的角度看,法官自治体现为对法官的管理脱离行政权及其他权力的掣肘。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由总统任命,但法官被任命后无须向总统负责并报告工作。法官只对法律负责,而不对任何人或任何机关负责,这应是司法独立、法官自治的真正含义。司法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波堤,在司法判决作出之前不允许其他权力指手画脚,在司法判决作出之后不允许其他权力再说三道四。[33]对法官的评价应由法官或者法官团体作出,实现法官自治是审判管理最高的价值追求。
纵观当今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进程可知,科学的审判管理是实现法官自治的应然要求。要实现审判管理的现代化,就应当顺应审判规律,不断地反思和改进审判制度。我们相信,管理思想观念的转变和制度层面的改革将有助于实现法官的高度自治,促使审判管理发挥推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相统一的作用。
【注释】
[1]作者系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法学硕士。
[2]2005年,重庆高院开始对基层法院进行工作目标考核,2008年又将中级人民法院纳入考核范畴。此前,各中级、基层法院的工作目标考核结果,都是评比表彰“优秀基层人民法院”和“优秀中级人民法院”的直接依据。在目标考核机制下,全市法院审判质效水平逐年提升,但目标考核在实际运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个别法院误把评估体系当作“成绩单”,不加选择、不加区别地将一些考核指标简单“移植”,直接作为审判业绩考核指标,导致工作出现偏差。参见陈小康、刘洋:《重庆中级、基层法院全面取消考核排名》,http://cqfy.chinacourt.org,下载日期:2014年5月4日。
[3]对于法院绩效考核,全国各地法院有着大同小异的称谓,有的称为工作指标考核,有的称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有的称为审判执行工作管理指标等等。与地方各级法院纷纷致力于制定统一、科学、完善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不同,最高院不仅没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法官业绩考评指标的动作或想法,而且在其内部也没有一套成文化的、针对最高院法官的业绩考评指标体系。参见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4]张军主编:《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6~18页。
[5]刘孙容:《审判工作科学发展要防止绩效考核功能异化》,http://dkxfy.chinacourt.org,下载日期:2014年8月10日。
[6]刘宏洲:《康县人民法院2012年实现100%结案率》,http://news.163.com,下载日期:2014年1月8日;于晓强:《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清积结案率高达100%》,http://www.sd.xinhuanet.com,下载日期:2014年5月4日。
[7]在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透露,2008年至2012年6月,江苏全省法院流出人员2402名,其中法官1850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鄂称,5年来广东全省各级法院调离或辞职法官人数超过1600名。参见陈磊:《法官在流失》,载《法治周末》2013年9月26日第4版。
[8]如X市某区法院通过“安排”其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对系列信用卡纠纷起诉后再撤诉,以提高“调撤率”指标进而提高排名,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形象。
[9]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10]“路径依赖”是指一旦人们作了某种选择,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不能轻易走出去。
[11]徐显明:《审判独立即法官无上级》,载《法制晚报》2013年6月25日第A3版。
[12]李太顺:《以法官职业改革完善法官考核标准》,载《人民司法》2003年第5期。
[13]刘炜:《法官绩效考核之忧》,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12年6月11日第A4版。
[14]王彬:《法官效用函数与法官行为》,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12日第9版。
[15]王宏、王明华:《法官内部考核机制研究》,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www.xing528.com)
[16]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
[17]杨凯:《审判管理理论体系的法理构架与体制机制创新》,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18]中国著名历史学家钱穆在分析中国历史时指出,中国政治制度演绎的传统是,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转引自焦建国:《“钱穆制度陷阱”》,载《出版参考》2004年第14期。
[19]佟季、袁春湘:《美国和加拿大司法绩效评估的实践及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5日第2版。
[20]翟志文:《日本〈法官人事评价规则〉解读及其启示》,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第24条第2款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对法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这是法官绩效考核及法院工作目标考核的法律基础。
[22]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审判管理制度转型研究》,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
[23][日]天外伺朗:《绩效主义毁了索尼》,载《文艺春秋》2007年1月刊。
[24]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每个办案法官平均要对接2个至3个甚至更多社区,定期进驻社区化解纠纷。有些社区挂的牌多达7个,包括社区法官联系点、社区检察官联系点、社区司法所联系点、社区调解委员会、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社区与机关、社会团体的职责交叉不断扩大,导致职责不分,工作流于形式。
[25]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26]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6期。
[27][美]托马斯·彼得斯:《乱中求胜——美国管理革命通鉴》,朱葆琛等译,科学普及出版社1988年版,第254页。
[28]王彬:《法官效用函数与法官行为》,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12日第9版。
[29]冯海玲、徐鑫:《论分类管理视角下法官评价体系的重构——以法官塑造为着力点的分析》,载《山东审判》2014年第5期。
[30]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9页。
[31]王宏、王明华:《法官内部考核机制研究》,载《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32]张军主编:《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体系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页。
[33]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载《法学》199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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