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追求绩效最大化到尊重审判规律的转变。经常见诸报端的某地法院完成100%结案率是对审判规律的极大讽刺。众所周知,无论从实体上或者程序上,案件的审理都需要一定的周期,长短因案、因人而异。人为设定收结案指标或者强调均衡结案,只会催生法官弄虚作假,最终损害了司法独立性和司法公信力。尊重审判规律,就是要接受案件的受理和审结不可能长期处于一个均衡的状态,其本身有内在的规律性这个事实。
2.从泛司法化到集中精力于本职领域的转变。当前法院工作的泛司法化倾向使法院和法官承担了过多本应由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等机构承担的职责。社区工作劳心、费力、伤财,因司法资源有限最终不得已流于形式,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24]“当法院主动请缨,为政府的一时中心工作保驾护航时,法院就已不再是法院而变成镖局了;当法院院长大谈特谈法制宣传工作时,法院院长就已不再是院长而变成司法局局长了;当法官在工作日内走出法院,扫街植树,指挥交通,给旅客送开水,帮农民搞麦收时,法官就是在亵渎自身的神圣。”[25]诚如苏力教授所言,法院应当向相关党政决策机关提交有充分证据和说服力的研究报告,逐步把自己目前承担的部分非司法的纠纷解决和管理工作转移给司法行政部门。这不是推卸责任,而是推动劳动分工,不仅有利于法院,也有利于司法行政部门,会促进和增强司法行政部门的发展。[26](www.xing528.com)
3.从对指标的管理到对人和个案的管理的转变。一是使绩效管理中人的有利因素最大化。美国管理学大师托马斯·彼得斯认为,“管理的实质是激发人的积极性,人的因素第一,要面向人,以人为核心”[27]。而对人的管理,目标是实现人的高度自觉以发挥最大的创造力。一个高度自觉的法官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自我管理者,审判管理应该回归到仅提供数据参考,让法官时刻知晓自己审判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纠正自己的行为。二是避免对个案的管理模式扩大到一般案件的管理。审判管理既要关注长期未结案件以及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又要杜绝扩大化的倾向,如当前普遍存在的压缩审限的做法就存在过度管理的倾向。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