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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流程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来完成的。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强调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鸦片战争后,国人的优越感垮塌,导致了西学东渐的兴起,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大陆法系,慢慢烙印于我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之中。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

根据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流程主要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来完成的。《宪法》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分工的设计,可以概括为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三机关互相分工,互相制约。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强调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新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规定了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强化证人出庭义务、特殊案件证人可以使用化名等新制度,彰显了国家对程序法的新认识。在某种意义上,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保障,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这只是制度层面的改变。事实证明,制度层面的调整并没有完全改变传统模式中的刑事诉讼观念。(www.xing528.com)

鸦片战争后,国人的优越感垮塌,导致了西学东渐的兴起,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尤其是大陆法系,慢慢烙印于我国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之中。但是,正是由于大陆法系在其刑事诉讼中采取职权主义而非辩论主义与中国传统诉讼中的刑事诉讼制度文化的偶合,不仅在制度设计层面,而且在司法工作人员层面都接受了围绕纠问式诉讼模式而设计的各种制度。从理论上讲,即使控诉方不提出任何证据或者提不出充分的证据,也不一定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因为法官会根据其所负担的客观真实义务去主动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来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8]法官不是纯正的中立者,其不是仅仅依据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而是为公诉方找到依据来支持公诉后再下判决。事实上,法官的越俎代庖使公诉方的举证重要性与难度大为降低,进而导致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形同虚设。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在非法治环境下运行的诉讼模式——不仅刑事诉讼法规制之外的权力,如行政权、立法权等有时会渗透到刑事诉讼过程之中,而且诉讼权力机关本身有时也并非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追诉、审判活动。[9]例如,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采取卷宗移送主义,没有预审法官制度,阅卷法官就是庭审法官。因此,审判与侦查、起诉具有直接关联性。刑事案卷对审判结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高度依赖侦查案卷的书面审理主义盛行。[10]实践表明,这种刑事诉讼模式的弊端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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