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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协调两者关系的应然措施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环境执法,美国法律规定原告在诉讼提起前60日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机关。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人民法院已对民事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与过去相比,实质审查的工作量有所减轻。如果案件将来并没有进入庭审阶段,法院也应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

我国协调两者关系的应然措施

通过以上两个国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合理区分相关界限,才能实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保行政执法之间的协调有度、并行不悖,进而更好地实现维护公益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1.明确环保行政机关的种类和职责

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基于其和环保行政执法之间的衔接关系,环保行政执法的研究也应当受到重视。实现环保行政机关合理执法的前提是明确其种类和职责。在我国,由于行政权过于强大和部门改革等因素,除了国家环境保护部及其下属、附属机构之外,还有很多单位可以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比如国家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农垦区管理部门、风景区和灌溉区管委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着环境保护的职责并行使着环保执法权。明确细化相关机构和部门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范围,才能防止交叉执法、重复执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也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前提。

2.合理设置环保行政执法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缓冲期

《公益诉讼解释》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后,应当在十日内告知对被告行为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从表面上看,设置该条的目的在于通告环保行政机关,尽到告知义务;但实质上是为环保行政机关设定一个处理的期限,如果处理妥当,法院就不必再将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下去,反之则继续诉讼。遗憾的是,该规定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仅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环保行政机关,而对环保行政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履行何种处理程序、履行程序所需的时限等问题均未涉及。

实际上,对于缓冲期,美国有着比较详细的规定和成熟的经验。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监督环境执法,美国法律规定原告在诉讼提起前60日告知即将成为被告的污染者或主管机关。[19]如果相关主体能够在正式提起诉讼前恰当地处理环境纠纷,则会大大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率。对于环保行政机关来说,这60日的期限实际上是给赋予其自查和弥补行政执法不足的机会,以充分发挥其职能。该规定凸显了环保行政机关的前置地位,也彰显了法院在环境纠纷处理中的补充地位。

从我国实际来看,目前人民法院已对民事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与过去相比,实质审查的工作量有所减轻。但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还须做好一定的审前准备工作且负有通知环保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案件将来并没有进入庭审阶段,法院也应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或者决定。对于法院来说,其工作量仍然较大,减轻讼累的目的并没有实现。此外,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的通告期内,案件将处于悬置状态,再次启动只能依据环保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这也不符合审判规律。

综上所述,环保行政机关在收到法院通知后,启动相关的核查和处理程序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如果环保行政机关及时制止了侵害行为、消除了危害结果、妥善地处理好相关纠纷,那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无须进行了。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在履行通知义务所需的10日基础上,适当延长环保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期限。

【注释】

[1]作者系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厦门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博士研究生

[2]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版,第157页。

[3]张锋:《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的法律制度建构》,载《政法论丛》2015年第1期。

[4]刘泽华:《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7~268页。

[5]齐树洁、郑贤宇:《环境诉讼的当事人适格问题》,载《南京师大学报》2009年第3期。

[6]齐树洁、郑贤宇:《我国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载《中国司法》2005年第3期。(www.xing528.com)

[7]嘉兴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www.jepb.gov.cn,下载日期:2015年6月9日。

[8]段继涛:《检察机关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正当性分析》,载《环境经济》2013年第10期。

[9]《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载《检察日报》2015年7月3日第2版。

[10]齐树洁、郑贤宇:《构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11]张式军、谢伟:《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问题初探》,载《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5期。

[12]陈承堂:《公益诉讼起诉资格研究》,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2期。

[13]李挚萍:《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优劣分析和顺序选择》,载《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

[14]吴勇:《环境民事公诉适格原告的实践考察与立法选择》,载《法治研究》2013年第3期。

[15]邓美玲:《紫金矿业被广东信宜政府起诉赔偿1950万元》,http://www.caijing.com.cn,下载日期:2015年6月9日。

[16]颜运秋、余彦:《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建议及理由——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理解》,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7期。

[17]颜运秋、余彦:《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高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征求意见稿〉评析》,载《法治研究》2015年第1期。

[18]张大海:《论我国环境保护团体诉讼的建构——以德国环境保护团体诉讼为参考》,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8期。

[19]曹明德、王凤远:《美国和印度ENGO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及其借鉴意义》,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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