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现时条件下相对于环保组织的比较优势,前文已作说明,不再赘述。虽然检察机关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不能袖手旁观,必须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和恢复生态环境,但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仍然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诉权的内容也主要是对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检察权的行使主要在于监督和制衡,以防止其他公权力的滥用。只是在现实情况下,检察机关拥有的自身优势更适合承担起督促、支持起诉和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能,待环保组织发展成熟,达到了可以普遍针对环境侵权提起诉讼的条件时,检察机关应当转化为次位,并逐渐退出诉讼。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充当一个“师傅”的角色,在过渡期内由“师傅”带“徒弟”练就功夫,待“徒弟”技艺精湛,就由“徒弟”独掌门户,而“师傅”仍履行一个监督的职能。
在过渡期内,由于环保组织规模不一、能力不齐,容易为出资方及赞助者的意思所左右。我们认为,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既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优势地位,更加有效地维护公益和恢复环境,也可使环保组织熟悉程序、发现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培养相关人才,使组织机构更加合理化、专业化。检察机关督促、支持起诉,还可以使被告方淡化对公权力机关的抵触情绪,更容易接受裁判结果,有利于恢复受损的公共利益。(www.xing528.com)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保组织专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应逐渐凸显环保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优势地位。首先,环保组织的设立旨在维护环境公益,且属于民间自治组织,相对独立于公权力机关,能够在诉讼中保持最大限度的中立地位。其次,环保组织的民间自治性决定其具有较为夯实的群众基础,与所代表的群众进行沟通会更加顺畅。最后,发展成熟的环保组织具有较为完善的组织机构,分工更加明确,具备覆盖行业较为全面的专业人才,在诉讼中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这些发展趋势与我们要求减少公权力对社会生活干预的夙愿也是相契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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