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托和诉讼信托理论是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公共信托”理论来源于罗马法,认为空气、水流、海岸、荒地等均是人类的共同财产,为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用之目的而通过信托方式由国王或政府持有。[5]为了实现这些财产的可持续发展,全体国民可将财产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此时,国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政府应当为全体国民管理好这些财产,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自行处理这些财产。[6]诉讼信托以公共信托理论为基础。当受托财产遭到不法侵害之时,作为受托方的国家自然拥有对受托财产的诉权,并负有保护受托财产不被损害的义务。由于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集合体,无法像自然人或法人一样出庭起诉应诉,可以将该诉讼权利授权给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代表的检察机关行使。
2.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www.xing528.com)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地许多检察机关都在探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保护了受损害的公共利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例如2010年5月25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环保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若干意见》。[7]该意见对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则、程序和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前“没人管”或者个人“管不了”的环境污染事件,可以由检察机关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起诉。成功的实践探索证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现实可行性。在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规范提起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8]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试点决定》),试点期限为两年。2015年7月2日,在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今后,检察机关将作为“公益诉讼人”,参与环境污染、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等领域案件的公益诉讼。个人或企业可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公民和行政机构都可能成为公益诉讼的被告。试点期间,检察机关重点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案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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