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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对优势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学理上讲,环保组织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这决定了环保组织在短期内无法成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流力量。而我国环保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即便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也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检察机关有国家财力作支撑,本身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是完成其“分内之事”,有利于提高其积极性。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对优势

从学理上讲,环保组织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最佳原告。但现实情况表明,我国环保组织普遍存在地域分布不均、规模小、资金短缺等制约瓶颈,专业化水平较低。而一部分实力相对较强的环保组织也基本上依托于官方机构或者国外组织,往往对环境侵害的发生难以作出及时的反应,灵活度和自主度较低。这决定了环保组织在短期内无法成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流力量。检察机关“不仅具有法律地位的保障,而且相较于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更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人财物等方面的优势”[2]。所以,赋予检察机关以环境公益诉权,能够更好地发挥起诉主体的作用,从而实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公民环境权益的最终目的。[3]

1.检察机关更加具有专业性

检察机关在设置之初就承担着对民事诉讼进行监督的职能。近年来,随着生态环境案件的频发,全国部分检察机关开始增设生态环境检察部门,加大对破坏环境案件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对该类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审查起诉以及监督法院审判活动方面具有独特的经验和优势。特别是在调查取证环节,检察机关拥有专业的人员,具备专业法律知识,能够甄别有效证据,避免了盲目取证。此外,检察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能够有效地排除行政机关的干扰,促使调查对象予以配合,提高诉讼的质量和效率

2.检察机关更加具有现实性(www.xing528.com)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儒学创始人倡导的克己为公的道德观念,被后人绝对化,进而抹杀人的正当性要求……将个人权利让渡给政府为理所当然的政治观念或政治文化……不存在以民间为基础的权力群体,人们对政府提出任何私人利益的要求都是自私、错误、危险的。任何基于私人利益的有组织的压力和要求,一旦公开表达出来,就会被认为是对公共利益与秩序的威胁。”[4]长期以来,我国的公权力处于主导地位,人们的公益意识正处于萌芽状态,加之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财力雄厚的企业,在这种背景下,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必定面临诸多困难。由检察机关充当主体可以更好地解决环境诉讼中“民弱官强”、地方保护主义突出等现实问题。

3.检察机关更加具有经济

一般来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具有调查范围广、涉及人员多和调查取证难等特点。而我国环保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即便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能也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倘若胜诉,该成本将转移给被告;一旦败诉,则可能给环保组织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是致命的打击,不利于提高环保组织的积极性,也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和现实情况。检察机关有国家财力作支撑,本身也承担着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是完成其“分内之事”,有利于提高其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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