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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陪审合法性,根据《决定》规定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讨论港籍陪审的法律正当性只能以此《决定》为依据。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港籍人士参与陪审工作具有充足的法律正当性,只不过需将参与的人士限定为香港籍的中国公民。虽然本文探讨的港籍陪审机制与台胞陪审机制有一些差别,但是福建的经验依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正当性。

港籍陪审合法性,根据《决定》规定

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这一内容已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删除。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的颁行使人民陪审制度焕发了生机。讨论港籍陪审的法律正当性只能以此《决定》为依据。然而,《决定》并无关于港籍人士能否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明确规定,只是在第4条中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此可见,我国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条件应限定为中国公民。根据《基本法》第21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港籍中国公民有当选全国人大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既然港籍中国公民可以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利,又有何理由剥夺其作为法律执行者参与人民陪审工作的权利?因此,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港籍人士参与陪审工作具有充足的法律正当性,只不过需将参与的人士限定为香港籍的中国公民。

在福建,台胞陪审员的具体实践可供借鉴。在涉台案件多发的福建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先行尝试设立涉台案件审判庭,选任台籍人士担任涉台案件的调解员、陪审员。[14]根据在互联网上检索的信息,福建省选任的台胞陪审员并非法律专业人士,[15]熟悉台湾风土人情但不一定熟悉台湾法律。虽然本文探讨的港籍陪审机制与台胞陪审机制有一些差别,但是福建的经验依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正当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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