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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籍陪审的正当性及其在涉港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从这一点上看,港籍陪审的导入正契合了陪审制度的设立初衷:港籍陪审只适用于涉港案件;涉港案件的当事人为香港人,自然有权接受自己同类人的港籍陪审员的审判。这样的判决就很难为港方当事人接受,因为法官忽视了香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而大陆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一差异。如果导入港籍陪审,港籍陪审员就会提醒内地法官注意到两地诉讼时效的差异,从而使最终的判决更具有说服力和接受性。

港籍陪审的正当性及其在涉港案件中的重要作用

发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纳普通公民参加审判活动体现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一项政治制度。在英美法系,其表现形式为陪审团;在大陆法系,其表现形式为参审制;在我国,则衍生为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制度设立的初衷蕴含着“同类人审判”观念:人们选择的裁决者首先必须是自己的同类人,这是裁决所必需的信赖以及裁决本身具有权威的基础。人人都有权接受自己同类人的审判。[11]从这一点上看,港籍陪审的导入正契合了陪审制度的设立初衷:港籍陪审只适用于涉港案件;涉港案件的当事人为香港人,自然有权接受自己同类人的港籍陪审员的审判。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立足于推进司法民主,让民意有序地进入司法程序,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法院审判公信力[12]司法本身带有极强的地方性色彩,陪审制度将地方性知识引入裁判当中,是为了防止职业法官正义观念与地方的正义观念的冲突,提高审判结果的可接受性。[13]导入港籍陪审的重要目的就在于在涉港案件中让香港的地方性知识和民意有序、合法地进入蛇口自贸区的司法程序,使蛇口涉港案件的判决兼顾香港的道德理念和法律观念。笔者在此试举例说明:一件港方当事人起诉的合同纠纷案件,时效超过2年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内地法官一般会作出驳回港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裁判。这样的判决就很难为港方当事人接受,因为法官忽视了香港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6年,而大陆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这一差异。如果导入港籍陪审,港籍陪审员就会提醒内地法官注意到两地诉讼时效的差异,从而使最终的判决更具有说服力和接受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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