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区、乡(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点)官方兽医不得向未备案运输活畜禽车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局收回《运输车辆备案卡》和并注销网络备案编号:
1.提供虚假信息,备案信息不真实,运输车辆不符合法定上路条件及防疫要求的。
2.一年内出现2次运输活畜禽时未持有有效检疫证明的。
3.一年内出现1次非法运输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或者到疫区偷运易感动物的。
4.不接受备案机关组织的防疫技术培训、监督检查及拒绝按照要求登记运输活动台账的。
5.发现动物疫情或者发现违反动物防疫法的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不报告的。
6.不按规定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www.xing528.com)
7.连续3次不按照规定对装卸完动物的备案车辆进行清洗、消毒的。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新规定
自2018年12月1日起,《运输车辆备案卡》作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证的新增前置条件。区、乡(街道)动物卫生监督所、分所(点)官方兽医不得向未备案运输活畜禽车辆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三)运输活畜禽车辆的
运输活畜禽车辆未备案的,在开始全面推行备案工作半年内首次出现,督促、提醒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给予规范、严格检疫出证〔出证范围仅限区(县)内〕;若第2次出现,官方兽医不得向未备案运输活畜禽车辆运载的畜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要对该批活畜禽留验观察,采样送实验室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放行;若出现3次及以上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该车辆的违法行为、事实做好登记记录,并将车辆、车主信息报告给××市××县(区)农业农村局,将其车辆纳入车辆备案黑名单,半年内不受理其提交的运输活畜禽车辆备案申请材料。生猪定点屠宰场禁止让纳入全县(区)车辆未备案黑名单的车辆进入生猪定点屠宰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