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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对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行为的处罚依据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违反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坚持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及销售餐厨剩余物(泔水)的餐饮企业,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处罚。

违反规定,对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行处罚

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从动物防疫的角度看,把餐厨剩余物(泔水)视同被病毒污染的物质,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二)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六十七条规定,由县(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处罚。

(三)由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进行的处罚(www.xing528.com)

1.对屡教不改,不遵守国家作出的防疫规定,坚持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及销售餐厨剩余物(泔水)的餐饮企业,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违反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坚持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的及销售餐厨剩余物(泔水)的餐饮企业,公安机关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处罚。

3.不遵守国家作出的防疫规定,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引发动物疫病流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追究“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罪责。对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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