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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证据证明力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勘验、检查笔录和案件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这是指行政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判断证据证明力及其重要性

证据证明力是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它是证据本身固有的内在的证明能力。证明力与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密切相关,是证据所必须具备的内容要件。

(一)主要规则

是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是法院的规则,但在有个别执法案件中也遇到使用法院勘验笔录情形)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二)对八种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

1.对书证的审查判断

(1)首先应当查明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书证的资格。

(2)审查内容。

(3)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2.对物证的审查判断

(1)审查认定物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2)认真仔细地审查物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

3.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1)审查视听资料的来源。

(2)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

(3)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审查视听资料是否被伪造、篡改。

(4)审查制作视听资料的设备是否完善,制作时的客观环境和条件。

(5)视听资料与案内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4.对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

(1)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

(3)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4)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5)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已全面收集。

5.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1)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判断证据力的大小与强弱。

(2)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4)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5)审查判断证人作证的能力。

(6)综合对比,实物检验。

6.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1)审查当事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的过程,以确定其证明力。

(2)审查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事实有无关联性。

(3)审查当事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要注意年幼儿童的特点。

(4)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7.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1)审查鉴定人的主体资格。

(2)审查送交的鉴定材料是否确实、充分。

(3)审查鉴定所使用的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技术设备是否先进和完善。

(4)审查鉴定结论和案内其他证据有无矛盾。

(5)审查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影响,有无虚假鉴定的情况。

8.对勘验、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2)审查勘验现场和检查的对象是否被破坏、伪造。

(3)审查勘验、检查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审查勘验、检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

(5)审查勘验、检查笔录和案件内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有无矛盾。

(三)如何理解和适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行政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能与其他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

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所谓案件事实,即“七何要素”,即“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法)、何因、何果”等七个要素或情节构成。

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行为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明确无误。

2.证据确实、充分

(1)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均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www.xing528.com)

(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

(4)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5)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

(五)证据收集必须遵循的原则

1.依法收集原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执法人员不能少于2名,且要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调查收集。

2.及时收集原则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做到及时收集,对检查过程中第一时间发现的证据线索信息及时固定调取,防止证据转移、隐匿或灭失。

3.全面客观原则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要全面客观,不因个人的主观好恶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忽视证据的客观性、全面性,确保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

4.保护参与人合法权益原则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执法人员的保密意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企业合法秘密,做到必要证据全部收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不随意外泄。

(六)案件调查和收集证据的思路

1.分析了解情况

分析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对案情作出初步判断,包括了解: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2.明确调查任务

所谓调查任务,就是指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和为此应当调查的证据和证据材料。明确了调查任务,调查取证就有了明确的方向。实践中虽然调查收集证据的共同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但是每一个案件的具体调查任务则各不相同。明确调查任务一方面应当考虑同类案件的一般任务,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本案的焦点、疑点、争议点和重点,确定具体的任务。

3.拟定调查提纲

执法人员在分析证据材料确定调查任务之后,可以提出证据调查的假设,即根据具体的调查任务和所需证据材料推测未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证据。一般来说,任何案件都存在具有多种可能性的假设,执法人员一方面要全面考虑各种可能性,对其进行斟酌和权衡,确定可能性最大的假设;另一方面,应当保持思维的开放性,从多个角度和方位考虑问题。在提出证据调查假设的基础上,执法人员即可以进一步拟定调查提纲。

4.发现和提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一旦发现证据材料,应当尽快采取科学、合法手段提取。所谓“科学”是指提取证据材料应使用科学的方法,以保持证据材料的原始状态,不能因提取而损伤证据的价值。所谓“合法”是指提取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用非法手段去提取证据材料。

5.提取证据材料的方法

(1)笔录提取法,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笔录;

(2)音像提取法,常用的是现场照相;

(3)实物提取法,适用于可以移动的物证或书证的提取;

(4)拷印提取法,如复印。

(七)证据固定的技巧

所有的书证,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当事人拒绝时,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对于物证,一般应将相关物证保存到结案。但有些物证不适宜保存到结案,最好的办法是将物证转化为书证,如对涉嫌违法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装运车辆、包装袋等相关物品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冲洗或打印出来,转化为书证,注明时间、地点、证明的对象等,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予以固定并保存在案卷内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受法人代表委托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情况通过询问记录予以固定。

(八)证据材料的保管

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来之不易,执法人员在保管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防止证据材料丢失或者被转移、盗窃、更换;

(2)保护证据材料不受破坏。证据证明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本身的原始性,如果原始状态被破坏,其证明力就很可能减弱或丧失;

(3)保管证据材料的手续应当合法。证据材料的移交必须具有健全的手续,形成完整的保管锁链。

(九)目前执法中证据违法的主要表现及对策

1.证据违法的主要表现:

(1)证据固定意识不强,对违法事实想当然推断或虽然进行了调查但未制作证据。

(2)证据种类混用,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的却使用现场检查笔录。

(3)证据调取程序违法,一人执法、不亮证执法、执法人员不签字、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等问题多发。

(4)调查缺乏技巧,诱供、大而化之现象普遍。

(5)证据单一,没有形成链条甚至孤证定案时有发生。

(6)不会甄别、运用证据,用无效证据认定事实。

(7)取证针对性不强,做了大量无用功。

2.证据违法的解决之道

(1)需要官方兽医扎实准确地掌握关于调查取证的各项法律规定;

(2)需要官方兽医在执法实践当中逐步学习、思考、摸索。

(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用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法定条件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根据《行政处罚法》,适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情形。证据登记保存是行政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法定情形下采取的措施。

(2)法定批准。批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法定权限属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此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证据登记保存之前,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3)法定时限。行政机关实施证据登记保存的法定时限只有七日,必须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4)法定要求。行政机关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间,必须对登记保存的物品进行妥善保管,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非法转移、损毁或者隐匿证据。

(5)当事人法定。执法人员在进行证据登记保存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其他人员到场见证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应当予以注明。

(6)法定人员。应当有不少于两名的执法人员现场操作,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证据登记保存的具体适用

(1)前置条件

一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二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样设定是从立法者、实施者的角度作出限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同时具备和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实施登记保存的情况都是在应急状态下,现场实施的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确有必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执法人员应当尽快请示行政机关负责人,经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于同日补办证据登记保存审批手续。

(2)保存的物品必须明确且具关联性

登记保存的物品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然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等三个基本特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的关联。

(3)遵循证据收集的一般步骤

一是执法人员应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二是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三是下达证据保存通知书;四是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并将异地保存的物品编号登记存放、妥善保管。

(4)文书制作要规范

制作证据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时,应准确、详细登记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等项目,使用标准计量单位。

(5)严格遵守处理期限

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政机关登记保存的有效期只有七日,超过规定期限做出的登记保存被视为无效;二是做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若当事人不存在违法行为或登记保存的证据与相关违法行为没有关联的,应当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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