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办理的思路
1.确认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五要素齐备)
执法人员通过收集到的证据,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五个要素〔时间、地点、人(通过行为确定主体,即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经过(相关违法情节)和结果(危害后果)〕。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分析核对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行为规范)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对照违法行为触犯了哪个法律条款,这也是适用法律的“理由”所在,即为什么要实施处罚的理由。理由是适用具体制裁的依据和基础,理由一般是指法律条文中的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违法行为对应的理由不准确,必然会造成适用法律错误。
3.适用罚则(法律责任)
适用罚则的基本要求,就是罚则必须与理由相一致。在法律的条文规定中,理由均有其对应的罚则,而罚则也必须以理由为前提。一般情况下,适用罚则的重点主要是把握情节和裁量度的适当性,而不是对应理由。
(二)问讯的技巧
官方兽医执法形象的展示执法形象主要包括外在形象和内在形象。也就是“内练素质、外树形象”。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对外的形象,不仅是代表个人,更主要的是代表着所在的执法单位,在与执法对象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展示自身的良好形象,运用各自的人格魅力,化解相对人的逆反情绪,有效避免局面僵持,缩短执法时间,以利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1.外在形象展示
在执法过程中,自身穿着要整洁、用语要规范、举止要文明,要充分展示执法人员良好的形象。
2.执法语言的交流技巧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除了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外,还要根据不同的执法对象采取相应的执法技巧,特别是在语言交流时应切实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文明用语。在执法过程中,要礼貌待人,换位思考,尊重对方的人格,巧用弱化抵触情绪的文明语言,主要是尊称当事人为“同志”或“老师傅”“老大娘”;了解询问案情,要“您”字在前,“请”字当先,获得配合要表示谢意,特别要禁忌使用有伤当事人自尊和感情的语言。
(2)规范用语。执法过程中,面对任何被处罚者都要始终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用规范的语言向相对人讲清需要提供的证据,交代清楚其违法事实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及相关处理和处罚的决定。在口头语言表达时,要使用普通话,避免误解;要使用规范的法律术语表达问题,避免歧义;声音要洪亮,肢体语言要注意严肃而不粗暴,温和而不失风度,特别禁忌讲话时用手指指向当事人。
(3)通俗用语。案件的查处过程,要用通俗而便于沟通的语言将相关的法律法规置换成老百姓容易接受的通俗用语,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相对人的内心守法需要,让他们迫切感受到合法经营至关重要。
(4)灵活用语。根据相对人的思想情绪、个性特点、精神状态,采取不同的询问方式,打消相对人不必要的警觉与防备,让其说出真话、透露实情。
(5)用语紧扣主题。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询问中要紧扣案件主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法定程序进行询问。如相对人偏离主题,应及时巧妙地加以引导,这也是制作较高水平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的关键点。
(三)询问笔录制作要点
1.询问笔录应当具备询问时间、询问地点、被询问人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情况、询问内容、询问人和记录人签名、被询问人签署笔录意见并签名等要素。
2.询问笔录一人一录,不得在一份笔录中询问多人。
3.询问笔录作为案件主要证据,应当客观、准确,笔录所载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4.询问笔录的询问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询问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晚于行政处罚处理呈批表中承办人员建议处罚时间,不得晚于集体讨论时间(即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取得)。第二次以后的询问笔录应当注明“第几次询问”字样。
询问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被询问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等,与身份证相关记载保持一致;被询问人是代表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与所代表单位的关系等。
5.询问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载证件号。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的义务。
6.询问笔录主体内容一般包括:被询问人身份情况(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违法事实基本情况(何时、何地、何人、何因、何行为、何情节、何后果等)、告知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权等,也可以单独制作陈述申辩权利告知书。
7.询问笔录末页,被询问人应当在询问最后一行的下一行顶格签署意见“以上多少页询问笔录我看过(听清)了,情况属实”;在笔录下端签署意见的,应在询问最后一行的下一行顶格签署“以下空白”或者在空白处划空白符号。被询问人应逐页签署姓名、日期,询问人、记录人应在笔录末页签署姓名。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签署姓名、日期要与询问笔录首部所载内容一致。被询问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意见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最后一句的下一行顶格说明相关情况。
8.询问笔录中有涂改的,应当让被询问人在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被询问人的印章。
(四)现场检查的技巧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是指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或者勘验的文字图形记载和描述。检查(勘验)笔录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种类之一。
2.检查内容
客观地对所检查的物品名称、数量、包装形式、规格或所勘验的现场具体地点、范围、状况等作全面、客观、准确的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中发现可能与违法活动相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兽药、兽药说明书、购货合同或购销凭证、发票等证据材料的,要立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措施,以及复制、拍照、摄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并将采取查封或扣押、抽样取证或证据登记保存、复制、拍照、录像、录音等情况,如实记录于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间的关联性。
3.注意问题
(1)记录要准确、具体,不能笼统、抽象和直接用结论性语言。
(2)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明天记录。
(3)有多个现场的,应一个现场一份记录。
(4)记录时不作任何评价,不写处罚与否。
(5)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进行的现场拍照、录音、录像、调取物证也应同时记录,对物证还要注明名称、数量、所在位置、状态和标记。
4.现场检查笔录制作要点
(1)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具备检查时间、检查地点、被检查人基本情况、执法人员出示证件情况、检查内容、检查人员签名、被检查人签署笔录意见并签名等要素。
(2)现场检查笔录作为案件主要证据,应当客观、准确,笔录所载事实应当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得相互矛盾(特别是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具体情节)。
(3)现场检查笔录的检查时间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时间不得晚于行政处罚处理呈批表中承办人员建议处罚时间,不得晚于集体讨论时间(即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取得)。
检查地点应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
被检查人是公民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等,与身份证相关记载保持一致;被检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执照)等相关记载保持一致。
(4)现场检查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出示执法证件的记载,出示执法证件应当记载证件号。
(5)检查情况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语言规范,条理清楚。
(6)现场检查笔录中,被检查人应当签署意见“检查情况属实”;并签署姓名、日期,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意见和签名的,应当注明签名人与被检查人的关系。执法人员应在笔录下方签署姓名。被检查人拒绝签署姓名和意见的,执法人员应当注明相关情况。
(7)现场检查笔录中有涂改的,应当让被检查人在涂改处按压指印或者加盖被检查人的印章。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确定其形式要件是否合法。一是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不得少于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二是现场检查(勘验)时必须表明身份。三是执法人员必须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中签名或盖章。四是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完毕后必须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盖章或捺指印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过分倚重询问调查笔录,不重视通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来固定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的证明效力高于一般的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因此,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中对有发案现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现场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五)证据的概念及取证、审查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是行政执法的核心要件之一,在工作开展、违法行为查处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行政处罚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证据收集是制裁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关键。
1.证据的概念
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事实。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行政执法证据
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调查收集的,或由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3.证据的证明对象分为三类:
(1)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
(2)当事人主体方面的事实。
(3)程序法事实。
4.证据的特征
(1)客观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包括形成的原因、客观环境、是否为原件、原物等。
①真实。要求法定主体收集、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要如实作证,不得做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②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不利于相对人的证据。
③公正。要求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和态度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甄别,使最能够反应案件事实真相的证据成为定案的依据。
(2)关联性: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的证明关系,也即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联系的紧密强弱程度。因此,证据的关联性要求:(www.xing528.com)
①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②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3)如何把握证据的关联性
①必须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并且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与案件无关的证据要从案卷中予以剔除。
②有些案件事实问题表面上可能与本案无关,事实上却是一个深层次的系统问题。因此,对于重大案件,与系统问题有关的证据也要予以搜集齐备。
③证据的关联性是不以办案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收集证据既不能主观臆造,也不能牵强附会,更不能强加,否则就会导致错案。
④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同时又是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因此,在调查取证时需要遵循有关的证据规则。
⑤新闻媒体报道信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新闻媒体作为一种大众信息的传播媒介,其观点或者事实性陈述不具备必然的客观性,也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因此,新闻媒体的报道只能是作为执法信息的一个渠道,而不能作为证据来进行收集、查证和综合审查。
(4)合法性
法定的执法人员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收集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材料。
①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均可调取提供证据。
②程序合法。对于违反法定程序调取的证据,在行政执法证据中应当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排除。
5.证据的分类理论上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来源:①原始证据:又称从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或原生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②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
6.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因而又被称为人证。
(2)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作广义上的物证。
7.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
(1)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8.证据的法定分类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物品。收集书证一般要求:
①尽可能提取书证的原件。
②提取书证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等。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调查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调查单位公章。被调查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手印)。
③收集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④行政机关制作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⑤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集时应当符合其规定。
(2)物证:物证是指是以它自身存在的外部形态、重量、规格、质量等存在状况和物质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收集方法:
①勘验和检查
②扣押
③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④抽样取证
⑤深入群众调查
(3)物证的收集要点
①尽量提取原物。对于不宜提取原物的,可以采用摄制有关照片、录像等方式加以复制和固定。
②原物数量较多,提取其中的一部分。
③对于执法过程中封存的物证,应在执法卷宗中记载物证的处置,如返还物主、拍卖或销毁。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科技设备存储的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声音、形象、活动影像等资料。主要特点是:直接、逼真,但易编辑、伪造。
视听资料收集应当注意: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以电子化工具(电脑、手机、数字化家电等)为主体组成的系统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主要包括电子邮件(E-mail)、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公告牌记录等。其特点是载体的特殊、无法直接感知,隐蔽性强,且易于删改。电子证据收集:要求及时收集;最好是有专业人士见证。
(6)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不包括证人对案件的意见。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客观性不如书证和物证。
(7)收集证人证言的注意事项:
①证人要具备资格。
②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亲自书写,且内容符合下列要求:一是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是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三是注明出具日期;四是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③行政执法机关在询问证人时,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做伪证的法律责任。
(8)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与案件有关的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的叙述。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
①当事人的陈述收集
A.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等内容。
B.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当事人核对签字。
C.当事人为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员的,执法机关应当要求被单位出具该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D.当涉及案件事实的书证、物证时应及时提取,以便核实陈述的真伪。
②如果执法机关以执法人员谈话笔录形式收集当事人陈述应注意以下事项:
行政机关在制作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证件,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交当事人核对,并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字证明。
(9)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鉴定意见就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以后,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收集鉴定意见的注意事项:
①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②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③封样检测鉴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封样上签名,对可以备份的检材,应当备份。
④鉴定意见下达后应依法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如果相对人对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起再次鉴定。
(10)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执法人员对于有关现场、物证进行勘查、检验时,对勘验查过程、方法和结果所作出的文字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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