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
是指实现国家公共行政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法律规范,以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服务社会的目的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执法具有四方面的特征
1.主动性。特别注意必须依法主动,并依法进行,体现“没有法律便没有行政”的原则精神。
2.广泛性。国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包罗万象,决定了行政执法的内容及执法主体的广泛性。
3.具体性。与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征相比,行政执法具有具体性和个案性等特征。
4.强制性。强制性必须依法进行,必须依法强制。
(三)行政执法应该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
(1)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具备。
(2)权限合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执法。
(3)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4)滥用、越权等违法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或宣布无效,违法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合理性原则
(1)执法行为符合行政的基本目的,手段方式有助于行政目的实现。
(2)公平基础之上,体现一致性。
(3)执法决定合情理、适度。
(4)执法行为既能有效实现行政目的,又能最大限度减少行政相对人损害。(价值位阶、个案平衡、比例原则)
3.应急性原则
特殊紧急情况下,根据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行为。(例外原则:非洲猪瘟防控: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的案件处罚;运输动物车辆备案等)
注意:必须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状态;只能由法定有权机关或由其委托,无权机关的事后追认;法定特别程序;适当合理。
4.时效性原则
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时间和讲求效率。
5.责任制原则
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不仅适用于行政处罚的实施阶段,也适用于行政处罚的设定阶段。处罚法定原则既是一个实体法上的原则,也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其主要内容是:
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处罚依据是法定的、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法定的、程序法定。
2.处罚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在设定上应当科学、合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公正。行政处罚公正原则也应有一定的程序和制度作为保障。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主要有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审裁分离制度和不单独接触制度等等。
3.处罚公开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公开,行政处罚的程序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公开原则应有一定制度作为保障。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不应当是一个简单的开罚单的过程,通过损害被处罚人权益的制裁而达到教育的目的。行政处罚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明显体现了教育的功能,教育不能是单纯的教育,依法应当处罚的,应当严格地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5.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适用行政处罚,必须使处罚后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不能重过轻罚或轻过重罚。
6.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一形式的行政处罚,不能重复进行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某一个法律规范的行为。
7.民事刑事责任适用原则
民事刑事适用原则是指不免除民事责任、不取代刑事责任的原则。
8.申诉和赔偿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处罚追究时效原则
自违法行为终止之日算起,二年内未追究责任的不再处罚。单行条例中另有规定的依规定。
(五)行政执法要件
1.实体要件
(1)主体合法。依法组成,拥有行政管理权,职权范围内。
(2)内容合法。执法内容合法。(如税务,执法有据)
(3)意思表示真实。(非暴力、胁迫)
(4)相对方必须有法定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未满14周年)
(5)执法行为指向标的物合法。
2.程序要件
(1)法定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限。
(2)回避。(任何人不得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3)公平、公正。居中裁决给予当事人双方同等机会的申辩权。
(4)决定前的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告知。
(5)决定后的行政复议或司法的救济权。
(六)行政执法效力
1.公定力(先定力)
一经依法作出,推定合法有效,并应执行,非经有权机关法定程序不得变更或撤销。
2.确定力(不可变更力)
行政管理相对方、行政执法主体均具约束力(复议、诉讼)
3.约束力
必须履行义务,行政执法主体也有义务执法。
4.执行力
依法强制或提请法院强制执法。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
(七)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是国家有权机关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于调整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
1.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执法依据是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管理所遵循的行为规范。
(2)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文件。(立法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对外公布并予以实施)
(3)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后及力。(特殊情况下前溯)
(4)具国家强制力。
(5)表现为实体性(职责、权利义务)规范与程序性(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间)规范相互交织的规范体系。
2.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www.xing528.com)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规章。
(7)法律解释:分为非正式解释(没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主要为理论研究等)和正式解释(有权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常委会界限和补充规定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
(8)国际条约: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9)其他规范性文件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②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
③国务院发布的带有规范性内容和性质的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等。
④地方各级人大及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等。
⑤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指示和决定等。
(八)依据的效力
1.依据的效力层次
(1)一般规则: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
(2)特殊规则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行政处罚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同等效力层次)。
A.新法改废旧法。
B.旧法未废止,冲突部分适用新法。
C.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2.依据的对象效力
我国采用结合主义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视情结合国际条约、协定和国内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一般适用中国法律,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外交特权、豁免权等)。
3.依据的空间效力
(1)全国性的法律规范。
(2)地区性的法律规范。
(3)国际条约和协定。声明保留的除外。
4.依据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
(2)终止生效。
(3)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
(九)法律依据的适用
1.适用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适用的依据和内容必须匹配合法,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适用法律、合法适用法律、及时适用法律。
(2)合理原则:裁量客观、适度符合常理,公平正义不损害相对人法益,一切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和国家法律为标准,决不允许另立标准。
(3)公开公正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对于全体公民都是统一适用的,任何公民不管怎样都依法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行政高效原则:案件办理要注重时效性,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为人民的利益坚持对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的。
2.法律依据的选择适用
(1)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选用次序
(2)相同位阶法律规范的选用次序
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后法优于前法;条约优于法律。另外:上级规章、命令优于下级;紧急行政命令优于一般;外部优于内部。
3.依据适用的裁量规则
(1)对“应当”与“可以”的把握。
(2)对从轻、减轻与从重的把握。
(3)不予处罚与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法定事由。
免予处罚:法定特殊情况。
(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定义
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理论概念)
2.分类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主体资格
(1)行政机关:合法批准、法定职权、编制、经费、公告。
(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明确授权、具备一定条件、职权范围内行使“委托”与“授权”。
(3)授权性规范
规定人们可以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相应行为的。
规范这类规范主要赋予主体权利、权力的,所以又称权利性规范。它给权力主体行为与否及如何行为以选择的主动性。这种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可以”“有权”“对……实施”等形式来表述。
4.义务性规范也称命令性规范
规定人们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这类规范直接规定人们的义务和责任。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应当”“必须”“应该”表述。
5.禁止性规范
禁止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这类规范多以“禁止”“不得”表述。
刑法规范大多是禁止性规范,其他法律也有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禁止性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21条第二款: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既有应当,又有不得,为混合规范。
6.执法人员资格
(1)含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2)资格管理。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要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
(十一)行政执法的种类
1.按照行政执法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行政处理、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2.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来划分,行政执法行为分为要式的行政执法行为和不要式行政执法行为。
3.按照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采取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分为主动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被动的行政执法行为。
4.按照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进行来划分,可以把行政执法行为划分为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与附属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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