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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职追究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主要是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罪,但渎职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是个类罪名,包括许多具体的分则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风险

主要有在履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职责、执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不到位、使用项目资金不规范造成的廉政风险三个方面。

(二)风险的具体表现

1.不作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依法应当做的,没有做。

2.作为不到位。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依法应当做的,虽然做了,但没有做到位。

3.滥作为。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依法不应当做的,做了。

4.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对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职追究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5.刑事责任。主要是职务犯罪中的渎职罪,但渎职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是个类罪名,包括许多具体的分则罪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违纪高风险环节

1.检疫不规范

案件多发生在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出证环节。不按规程实施检疫、不检疫就出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呈高发态势。

2.法律程序意识淡薄

执法人员法治意识不强,对行政执法主体认识不到位,不注重执法程序,执法过程存在随意性。

3.部门疏于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www.xing528.com)

(1)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

执法人员与执法岗位不匹配、不协调,未进行系统培训和持证上岗,考核机制未引入,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是否依法办事完全取决于自身的素质和良知。

(2)行政执法部门未严格落实审查审批制度

由于疏于内部管控,就会出现越权执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加之个别干部、个别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形成一些监管漏洞甚至黑洞在所难免。

(3)证章标志管理混乱

由于未严格执行监管措施,一些检疫人员为获取利益才铤而走险,出卖、转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甚至将检疫票证管理系统用户名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4.执法程序不规范,非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特权思想根深蒂固,他们滥用职权,蔑视法律,为所欲为,执法随意性大,有的利用“自由裁量权”的掩护,帮助执法对象减轻或免除处罚。

5.教育惩戒不够,对岗位责任风险认识不清

针对执法人员的警示教育宣传不够,知之少,“渎职即犯法”的观念未深入人心。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认为“法不责众”“执法不犯法”,因而造成执法松懈、为所欲为,意识不到一纸检疫证明也能铸成大错。

6.法律专业知识缺乏,有效应对不够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执法人员需具备扎实的兽医基础理论和过硬的实践技能。个别检疫人员对动物疫病的鉴别诊断能力有限,特别对新发疫病临床症状茫然不知,经验不足,才导致给发病动物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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