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概念
所谓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规范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和兽药经营使用、动物诊疗等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的准则。
(二)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程序
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时,监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着装统一、整洁,携带行政执法证件,并向监管对象出示证件,说明检查目的及需要监管对象配合的事宜,同时告知监管对象拥有的权力。
2.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前,需要准备好相关监督执法材料、执法文书、检查方案、取证设备等。
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各个环节的管理相对人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时,要根据不同环节的内容填写《动物卫生监督检查记录表》,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人员、执法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各类动物经营、加工场所、环节动物卫生监督记录表》一式两联,一联给被检查单位,书写联由监督执法人员及时交回单位存档。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进行监督抽查时,一联交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联由上级监督执法人员带回单位存档。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兽药、动物、动物产品、资料等进行查封、扣押、抽样、处理时应按规定填写相应的行政执法文书。
5.需要开展动物防疫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样的,应按照NY/T541—2002《动物疫病实验室检验采样方法》和农业部《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执行。
6.根据年度计划,定期对所行政辖区内的各个监督环节进行巡查,也可采用双随机方式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动物卫生监督日常巡查工作主要内容
1.对规模化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巡查的内容
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规定;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是否取得养殖代码;是否按规定程序申报检疫、报告疫情。
有关防疫、安全生产记录:
(1)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及来源记录;
(2)养殖档案、免疫病种、时间、数量、程序、畜禽标识佩带等情况记录;
(3)免疫抗体监测情况记录;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情况记录;
(5)圈舍消毒及病死动物的处理、疫情报告等情况记录;
(6)兽用生物制品、兽药、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采购、使用等情况记录;
(7)粪污处理记录;
(8)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记录;
(9)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检疫审批及其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动物是否按规定处理情况;
(10)制度建设情况:动物强制免疫、检疫申报、疫情报告、员工培训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对农村散养户(场)巡查的内容
(1)畜主的基本信息;
(2)饲养动物的种类、数量及健康状况;
(3)饲养动物的免疫病种、数量、免疫记录及畜禽标识佩戴情况;
(4)饲养动物的购入、出售、申报检疫情况;
(5)消毒情况及病死动物处理情况;
(6)查阅电子免疫档案建立情况。
3.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场(点)进行巡查的内容
(1)是否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是否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屠宰场四周是否设有围墙与外界隔离,是否设立门岗,门口是否有有效的消毒池,生产区是否与生活区、行政区分开;
(3)设置与屠宰加工量相适应的入场检查验收间、隔离间、待宰间、急宰间、屠宰加工间、副产品整理间、检疫检验室等;
(4)配备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有车辆清洗和消毒的场地及设施;
(5)建立动物进场验收管理制度、屠宰加工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卫生消毒制度、防疫管理制度、重大疫情上报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www.xing528.com)
(6)建立动物进场屠宰、消毒及无害化处理等各项记录;
(7)动物凭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畜禽标识入场,经宰前检疫合格后才可屠宰;出场(厂、点)动物产品均持有检疫证明;对出入场动物及产品运载工具清洗消毒;落实场地环境每天定期清栏、卫生消毒措施;
(8)成品质检制度建设情况:肉品质量自检制度落实情况;瘦肉精抽检责任落实情况;非洲猪瘟pcr实验室建设、检测、留样、记录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4.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巡查的内容
(1)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
(2)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有效并登记注册的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和健康证明;
(3)在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情况;
(4)严格遵守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情况;
(5)诊疗病历、处方填写是否规范,病史资料记载是否完整;
(6)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7)麻醉、生物制品的特殊管理要求是否做到位。
5.对兽药经营企业(包括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巡查的内容
(1)查看是否持有合法有效兽药经营许可证及其经营范围;
(2)经营进口兽药的查看是否取得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代理协议;
(3)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查看是否有代理销售协议,产品是否具备批签发手续,是否执行双人双锁制度;
(4)查看进货入库、销售等档案记录材料
①是否备齐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如生产厂家的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备案的标签说明书等。
②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业务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内容是否完整。
③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兽药质量保管制度,并严格执行,以保证所经营兽用产品的保存质量。
④是否建立失效、破损药品登记和销毁记录。
(5)实地检查库房、营业场所、药柜等地点
①兽药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等有序陈列存放。
②是否采取与存放的兽药相适应的保存条件,如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兽用生物制品是否按储存条件要求保存。
③有无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超范围经营兽药。
(6)查看兽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四)责令整改
对巡查过程中,需要整改的单位或个人,执法人员应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发现问题需要处罚和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的,按照有关行政处罚程序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整改记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要求限期整改的管理相对人要进行后续监督,检查其改正情况,并做好记录。
(六)执法监督
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对下级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对管理相对人进行责令限时改正或处罚或进一步调查处理的,一般应由当地监督执法部门负责依法进行处理。上级业务管理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下级业务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七)档案管理
动物卫生监督巡查记录、资料和执法文书等应当由专人负责,汇总归档,妥善保管,保存时间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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