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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准备金政策的重要性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章程以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时的文本为最后文本并生效。分散风险既是银行的经营战略,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普遍认识到准备金政策和方法的统一是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健性

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准备金政策的重要性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是金融机构获得许可证的过程,各国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管都是从实行市场准入管制开始的。实行市场准入管制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保持金融市场主体秩序的合理性。市场准入监管的最直接表现为金融机构开业登记、审批等的管制。如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设立的程序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设立的组织形式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城市和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均采取合作制。

3.章程内容

募股结束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通过后,发起人要召开全体股东大会,拟定章程并通过。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机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形式、机构终止和清算等事项。章程以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时的文本为最后文本并生效。

4.资本金要求

各国监管当局在审批时往往要求有比最低标准更高的实收资本。各国的资本金标准一般在相关的法律中予以规定,如美国要求国民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金为500万美元,我国相关法律要求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5.经营方针和营业场所

银行的经营方针是在有关法律的规范下,将社会责任、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举,因而其营业计划应体现这一经营方针。营业场所主要是指其营业场地的面积、安全防范,及有关现代化通信设施是否与该场地相适应。

6.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是指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副行长(副总经理)。对于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各国都有具体的任职资格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审批时,按照相关法律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等进行审查和批准。

7.申请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报告能够证明新设立的机构是全国或区域经济和金融发展所必需的,管理者有能力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带来自身的盈利和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等。

8.许可证制度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金融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

金融机构经批准开业后,金融监管当局还要对金融机构的运作过程进行有效监管,以便更好地实现监控目标的要求。各国对银行机构运作过程监管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一般会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1.资本充足性监管

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金,除注册时要求的最低标准外,一般还要求银行自有资本与资产总额、存款总额、负债总额以及风险投资之间保持适当的比例。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受自有资本的制约,不能脱离自有资本而任意扩大业务。在这方面,1998年《巴塞尔协议》关于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分别为4%和8%的规定,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作为关于银行监管中资本充足率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标准。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原协议又进行了修改,完善了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新框架

2.流动性监管

为保障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降低风险程度,中央银行除规定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以外,还要求商业银行的资产必须保持一定程度的流动性,即规定全部资产中流动性资产的最低比例。

《商业银行法》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进行了详尽规定,包括流动性资产负债比例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等。

3.业务范围的监管

对业务范围的监管是中央银行根据各类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核定其业务范围或限制其进入某种业务领域。例如,20世纪30年代至90年代,美国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瑞典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介入不动产投资、保险和金融租赁业务。

从世界各国来看,金融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分业经营和合业经营。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等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经营,国家一般通过法律明确界定不同机构的业务范围;合业经营又称混业经营或全能经营是指管理当局允许商业银行开展多种业务,既能经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又能经营证券、投资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等的相互渗透与一体化经营。虽然合业经营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但它会使监管和风险控制的难度加大。

4.信贷风险的控制

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是商业银行经营的直接目的,商业银行把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地集中投向盈利高的方面。由于获利越多的资产风险相对就越大,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会尽可能限制贷款投向的过度集中,通常限制一家银行对单个借款者提供过多的贷款,以分散风险。分散风险既是银行的经营战略,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限制商业银行信贷集中,是基于分散风险的需要。美国明确规定,对单个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限额,一般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如果有流动性强的足额抵押品进行担保,这一指标可放宽至25%。我国对贷款集中度的监管体现在两个方面:对单一客户的贷款比例和对最大10家客户的贷款比例,前者规定不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10%,后者规定不超过银行资本总额的50%。

5.外汇风险管理

在外汇风险领域里,大多数国家对银行的国际收支趋向很重视,并制定适当的国内管理制度,但各自的管理制度有显著的差别。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对外汇的管制较松,而英国日本、荷兰、瑞士等国对外汇的管制较严。如,英格兰银行对所有在英国营业的银行的外汇头寸进行监控,要求任何币种的交易头寸净缺口数不得超过资本基础的10%,各币种的净空头数之和不得超过资本基础的15%;对于外国银行分支机构,英格兰银行要求其总部及母国监管当局对其外汇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

6.准备金管理

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与其准备金政策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因此,对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必须考虑准备金因素。监管当局的主要任务是确保银行的准备金是在充分考虑、谨慎经营和真实评价业务质量的基础上提取的。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普遍认识到准备金政策和方法的统一是增强国际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有助于银行业在国际范围内的公平竞争。因此,监管当局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有利于在准备金问题上达成共识。

7.存款保险管

当银行面临破产时,必然出现如何保护存款人利益问题。为了防止挤兑现象,许多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体制中设立负责存款保险的机构,规定本国金融机构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专门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财务支援,或由存款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从国际金融业的实践来看,存款保险制度对促进金融业稳定发展的作用是明显的。运作历史最长、影响最大的是193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美国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当银行倒闭时,存款人每个账户可以得到不超过10万美元的保险赔偿。目前,美国96%的商业银行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

(三)市场退出的监管

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原因和方式可以分为两类:主动退出与被动退出。主动退出是指金融机构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需要解散而退出市场,其主要特点是自行要求解散。被动退出是指由于法定的理由,如由法院宣布破产或严重违规、资不抵债等,金融监管当局将金融机构依法关闭,取消其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金融机构因此而退出市场。

各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都通过法律予以明确,并且有很细致的技术性规定。我国对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也是由法律规定的,一般有接管、解散、撤销和破产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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