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监管的含义
金融监管(Financial Regulation)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
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所有的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上述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金融体系是金融监管的对象,而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是金融监管的主体。金融监管的主体是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去监管整个金融体系的特殊机构。金融监管是经济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金融监管的特征
1.法制性(Legality)
金融监管属于国家的法定制度,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都是通过立法程序确定的,是一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当局是在国家授权下依法实施监管,其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同受法律约束;被监管者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金融活动并依法接受监管;监管者在法定权限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监管权,包括采取命令、许可或免除、赋予或剥夺、认可或拒绝、审查或督导等基本措施来行使形成权、命令权、处罚权和管理权等基本权力时,都必须依法行事,绝不允许越权滥施权威或横加干涉。因此,金融监管既非单纯的检查监督或处罚,也非纯技术性的调查或评价,而是金融监管当局在法定权限下的具体执法行为和管理行为,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相对确定性。
2.系统性(Systemic)
金融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它是由监管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体系)、监管体制(监管主体及基本运作机制)、监管客体(银行和各类金融机构)、监管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确定的监管内容和采取的手段方法等部分组成的,各部分间存在着有机联系,缺一不可,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
3.社会性(Sociality)
由于金融业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其活动范围遍及社会各部门,因此,尽管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核心,但广义的金融监管更为必要。一般认为,有效的金融监管应该是一种社会性监管,需要社会各界的协调配合,即不仅要有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纵向监管和被监管者的自律性监管,而且要包括行业公会等组织的同业横向监管、社会各部门及公众舆论的社会性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大监管体系及良好的社会监管环境。
(三)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金融监管源于一般管制理论。该理论认为,在现实经济运作存在垄断、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外部负效应等情况,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各项条件不能得到满足,从而导致市场失效,使“自由市场万能论”失去假设前提,因此,完全的自由放任并不能使市场运行实现规范合理和效率最优,需要借助政府,从市场外部通过法令、政策和各种措施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必要的管制,以弥补市场缺陷。
2.金融业特殊性的要求
金融业是货币流通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在当代纯粹的信用货币制度下,金融不再是简单的中介,其对经济的作用由原来的适应、促进,到现在的主动、推动和先导。金融在现代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突出。
3.金融业风险性的要求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具有很高的负债比例,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完全依赖公众信任。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营运风险,如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汇率风险等,以及系统性风险,如信息系统风险、国际化风险、电子化风险等,还有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自身的风险等,都高于其他行业。
4.金融业公共性的要求
金融机构一方面是债务人向公众负债,另一方面是债权人向公众贷款和投资,还是公众经济活动的结算人,对社会的影响广泛,服务手段特殊,不可替代。
5.金融业市场退出的社会成本问题
市场经济通过退出机制(即破产机制),将那些在竞争中经营不善的低效机构淘汰出局,实现资源高效与最优配置。金融业的特殊性、风险性与公共性,决定了金融业是一个外部效应外溢性很强的行业。例如,金融机构负债很高,可达90%;负债面很宽,涉及政府、企业与老百姓,涉及整个经济运行与核算。因此,金融业市场退出的社会成本很高,远远高于其他行业。这就决定了金融业不可能完全依赖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来达到均衡和效率的理想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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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集聚有隐忧,互联网金融监管起步
2013年,对于互联网金融业而言,注定是个机遇、火爆、风险、泪水交织的复杂年份。这个新的掘金蓝海,交叉、跨界、融合成为行业的突出特征。余额宝、百度百发、人人贷、京宝贝……各种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因此互联网金融也被人们称为颠覆已有产业的“革命性力量”。但野蛮生长背后,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创新模式层出不穷,风险给狂欢的人们敲响了警钟。特别是P2P网贷,近几年大案频出,倒闭不断,一直险象环生,10月以来几乎每天都有数家平台开张或倒闭。8月13日,央行副行长刘士余出席互联网大会时强调:“互联网金融有两个底线是不能碰的:一个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一个是非法集资。”这表明了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态度,也从侧面说明,一些非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行为尚缺乏有效监管的状况,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的风险已日趋严重。
“P2P平台的快速倒闭,以及监管层对P2P贷款的态度,充分印证了仅依赖于与银行类似的风控模式,来做银行不愿意放贷的客户群,现有的P2P贷款模式十分脆弱。”东方证券分析师金麟表示,由于无法基于大数据实现信用风险控制,P2P贷款的运营成本明显偏高,且在风险的识别能力上存在瑕疵。业内专家称,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风险暴露的背后正是其对风险的识别和管理能力不足。
“不难看出,监管部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已经有所改变,开始着手推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进程。”赛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创新金融事业部总经理汪晶晶博士表示,有了有效的监控和立法,互联网金融未来将迎来长期有序的发展。
(资料来源:李贺.金融学基础:理论·实务·案例·实训[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7.)
(四)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总体目标是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最佳的效果,在稳定、公平、效率三者间寻求均衡。具体而言,金融监管的目标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证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有很大风险,无论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还是进行证券投资或外汇交易,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有一个稳定、安全、可靠的金融环境。(www.xing528.com)
2.鼓励进行有效的适当竞争
实践证明,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主要来自竞争的压力。没有同业的竞争,金融服务的质量就难以改善,金融服务的数量也就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但是,竞争只能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且竞争是有限的,不能过度竞争。金融监管就是要打破金融垄断,防止过度竞争,使竞争在法律范围内平等地进行。
3.保证活动各方的正当权益
在金融活动中,无论是金融机构还是客户,都有其各自的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例如,金融机构贷款的自主权、客户存款的存取权、债务偿还的各种义务等。金融监管要体现在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这些经济权益和经济责任合理化和合法化方面,在当事人各方出现争议时进行仲裁、协调、监督与检查。只有在维护各方经济利益、明确各方经济责任的情况下,金融业才能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
4.造就高效的金融信息系统
要较好地完成金融监管的任务,金融监管部门必须能随时从金融机构取得金融信息,金融机构之间也只有在信息灵活畅通的情况下才能展开竞争,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因此,金融监管必须造就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系统为金融事业服务。
(五)金融监管的原则
金融监管的原则各国大致相同,特别是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9月公布了有效监管的核心原则之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基本上将其作为金融监管的指导原则。概括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点。
1.独立原则
独立原则是指参与金融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先决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有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或公共安全网)的机制。
2.适度原则
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空间必须得到合理界定,应以保证金融市场内在调节机制正常发挥作用为前提。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重心应放在保护、维持、培育、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上。这就要做到既避免造成金融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丧失效率与活力,又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
3.法制原则
法制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所有金融机构都必须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不能有例外;二是金融监管必须由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有关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划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确保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从而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要依法监管,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防止金融监管者的行为扭曲,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
4.内控与外控相结合原则
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从管理风格上来说,差异较大。美国和日本比较强调外部强制监督管理,而英国和许多西欧国家则更强调在诱导劝说基础上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种不同的监管风格与本国的传统有关。但是,要保证监管的及时和有效,客观上要求内控与外控有机结合。这是因为外部强制管理不论多么缜密严格,也只是相对的,假如管理对象不配合、不协作,而是设法逃避应付,那么外部监管难以收到预期效果;反之,如果把全部希望都放在金融机构本身的内控上,则一系列不负责任的冒险行为和风险就难以有效地避免。
5.动态原则
金融监管应与金融发展保持同步,以免成为限制金融业发展的羁绊。监管机构应尽快对不适应金融发展新形势的规则进行修订,避免打击到金融创新的积极性。监管机构还要努力具备一定的前瞻性,把握金融市场走向和金融机构的演变趋势,提前做出相应的准备,缩短监管时滞,提高监管的事前性和预防性。
6.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国际化成为趋势,跨国银行日趋增多,国际金融业务迅猛发展,证券交易日益全球化,保险业务越来越趋于国际化。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以国界为范围的金融监管难以实现监管目标。为了维护国际金融业的平稳运营与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开始联手进行金融监管。国际性金融机构的母国与东道国对其监管应负有明确的责任,母国与东道国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共同完成对跨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管,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的国际化。
(六)金融监管的手段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监管手段各不相同。如市场体制健全的国家主要运用法律手段,而市场体制不发达的国家更多的是使用行政手段。总的来看,目前金融监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四种。
1.法律手段(Legal Means)
法律手段即国家通过立法和执法,将金融市场运行中的各种行为纳入法制轨道,金融活动中的各参与主体按法律要求规范其行为。运用法律手段进行金融监管,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各金融机构必须依法行事,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各国监管当局都大力推行法律手段,即使是一些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完善立法,使金融监管拥有相当的力度。法律手段发挥监管作用,必须树立金融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执法要严格。例如,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证券市场,就是要通过立法和执法抑制和消除欺诈、垄断、操纵、内幕交易和恶性投机现象等,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技术手段(Technical Means)
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运用电子计算机和先进的通信系统实现全系统联网。这样一来,监管当局不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处理信息资料及客观评价监管对象的经营状况的速度和能力,还可以扩大监管的覆盖面,提高监管频率,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快速反馈监控结果,遏制金融业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监管,实际上是将监管当局监管的内容量化成各项检测指标,通过资料的整理、分析和对比,最后以监控指标的形式反映金融业的业务经营活动状况来判断风险程度。
3.行政手段(Administrative Means)
行政手段是指政府监管当局采用计划、政策、制度、方法等进行直接的行政干预和管理。运用行政手段实施金融监管,具有见效快、针对性强的特点。特别是当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出现波动时,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种辅助性的手段。从监管的发展方向来看,各国都在实现非行政化,逐步放弃用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金融业,而更多的是使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场规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触的,虽收效迅速,但震动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但要完全摒弃行政手段也是不现实的,即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特殊时期仍然需要它。
4.经济手段(Economic Means)
经济手段是指监管当局以监管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为主要目的,采用间接调控的方式影响金融活动和参与主体的行为。金融监管的经济手段很多,如在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时,最后贷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险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经济手段;在证券市场监管中,金融信贷手段和税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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