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权的含义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一种能在未来某个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而金融期权(Financial Option)则是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形式。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费用后,就获得了能在未来某特定时间以某一特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最早的金融期权从股票期权开始,通常是分散在各店头市场进行的,效率较低。1973年4月26日全球第一个集中性期权市场——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成立使期权交易获得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金融期权交易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交易所的不断创建和新型期权合约的不断推出两个方面。目前,市场上交易活跃的有外汇期权、债券期权、股价指数期权、期货期权等品种。
(二)期权合约中的基本概念
1.期权购买者与期权出售者
期权购买者,也称期权持有者。在支付一笔较小的费用以后,他就获得了在合约所规定的某一特定时间以事先确定的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的金融商品的权利。当然期权购买者也可以根据需要和当时的经济形势放弃执行这种权利。
期权出售者,又称期权签发者。在收取期权购买者所支付的期权费之后,就必须承担在规定时间内应期权购买者的要求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在合约规定的时间内,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行使其权利,则期权出售者就必须无条件地履行期权合约。由此可见,在期权交易中,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因为在期权规定的有效期内,买方对是否执行期权有选择权,但出售者没有选择权。
2.协定价格
协定价格又称履约价格或执行价格(Exercise Price),是指期权合约所规定的,期权购买者在行使其权利时实际执行的价格。价格一经确定,在期权合约的有效期内,无论期权标的物价格上涨到什么水平或下跌到什么水平,只要期权购买者要求执行合约,则期权出售者都必须以此协定价格履行其义务。
3.期权费
期权费是指期权购买者为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向期权出售者支付的费用。期权费(Premium)是期权的交易价格,其一经支付,则不管期权购买者执行还是放弃,该期权费均不予退还。
(三)期权合约的分类(www.xing528.com)
1.欧式期权与美式期权
根据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欧式期权是指期权购买者只能在期权到期日这一天行使其选择的权利,既不能提前,也不能推迟。美式期权是指期权购买者既可在期权到期日这一天行使其权利,也可在到期日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行使其权利,这种期权合约给予期权买方更大的选择权和灵活性。目前,在世界主要的金融期权市场上,美式期权的交易量远大于欧式期权的交易量。
2.看涨期权与看跌期权
根据期权内容的不同,可将期权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看涨期权(Call Option)又称买入期权,是指期权购买者可在约定的未来某日期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向期权出售者买进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权利。看跌期权(Put Option)又称卖出期权,是指期权购买者可在约定的未来某一日期以协定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权利。无论是买入期权,还是卖出期权,对期权购买者而言,均只有权利而无义务;而对期权出售者而言,均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这是以期权购买者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笔期权费为前提的。
3.实物期权和金融期权
实物期权的概念是由Myers在1977年首先提出的,他认为,一个投资项目产生的现金流所创造的利润应来自目前所拥有资产的使用,再加上一个对未来投资机会(增长机会)的选择。这种增长机会可以看作实物资产的看涨期权,这一期权的执行价格是获得这项资产的未来投资。到期时期权的价值依靠资产未来价值也依赖于投资者是否执行这一期权,也就是说投资者拥有一种权利,即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取得或出售一项实物资产的权利,同时又因其标的物为实物资产,相对于金融期权而言将此类期权称为实物期权。根据金融期权标的物的不同,金融期权可分为股票期权、债券期权、大额存单期权、外汇期权和期货期权等。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期货期权是以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这一产品将期货的优点与期权的优点有效地结合起来,投资者认为这种交易的安全性较大而风险性较低,是近年来较受投资者欢迎的期权交易。
(四)期权交易的操作原理
1.看涨期权
在看涨期权中,买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协议价格向期权出售者购买一定数量的相关资产。合约到期时,如果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格,则期权买方盈利,买方将行使权利;如果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期权买方如行使权利就会遭受损失,因此,其放弃行使权力,仅损失期权费。
2.看跌期权
看跌期权的买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协议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出售一定数量的相关资产。由于买方判断标的金融资产的未来价格将会走低,因此,当市场价格低于执行价格时,其行使权利,卖出资产获取收益;反之,当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格时,放弃行使权利,损失期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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