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体系(Financial Institution System)是指金融机构组成的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体系因国情和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差异而各有特点,但在机构种类和构成上大致形同,大多数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来进行组织管理的,因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从大多数国家来看,金融机构体系的基本构成包括监督管理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
监督管理性金融机构(To Supervise and Administ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是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利用一定的金融政策来对金融活动进行调控以及监督管理的机构。监督管理型金融机构主要指的是一国的货币当局,即中央银行,也包括其他相关金融类监管机构,如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
商业性金融机构(Commercial 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那些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中介服务,运营资金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金融机构。目前,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分类,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主要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两大类。其中,存款类金融机构是能够吸收存款并以存款作为其运营资金主要来源的金融机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也可以称作其他金融性公司。
政策性金融机构(Policy-based Financial Institution)是由政府投资设立或担保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发放贷款、不以营利为目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特定的资金来源,一般不向公众吸收存款,基本任务是为了向特定的部门或产业提供资金,促使该部门或该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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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的方式与方法。
《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类。
①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②监管当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注: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合并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s://www.xing528.com)
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
④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⑤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
⑥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
⑦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
⑧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⑨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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