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经济社会中, 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 垄断、 不正当竞争、 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 社会对公平、 公正目标的追逐以及为缓和周期性的经济波动、 保证充分就业和价格稳定, 使得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介入成为一种必然, 即现代经济社会中的任何一个行业都可能受到政府的监管。 而保险行业由于其特殊性, 是受监管最为严格的行业之一。
1.保险监管的概念
保险监管是一种特殊的监管, 是指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境内注册登记的从事保险活动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是通过颁布各种保险法律、 法规, 建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实施的。 国家保险监管机构是指由政府设立的专门监督和管理保险经营主体、 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机构。 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银保监会。
2.保险监管目标
由于保险业经营的高风险性和社会性, 保险业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而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必须对保险业进行监管。 其保险监管的目标是:(www.xing528.com)
(1)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一般是指保险人履行经济补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能力。 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防止保险经营的失败是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 也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许多监管措施, 如资本金、 保证金、 各种准备金、 最低偿付能力、 承保限额、 法定再保险等方面的规定及财务报告与检查制度等, 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而制定的。
衡量保险企业偿付能力大小的标准是偿付能力额度, 涉及两方面内容: 一是保险企业实际偿付能力额度, 是保险公司在某一时间点上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二是法定偿付能力额度, 即保险管理机关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当保险企业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大于等于法定偿付能力额度时, 说明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
(2) 防止保险欺诈。 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不当得利, 违反了商业保险保障经济秩序正常稳定的初衷。 针对保险行业的特殊性, 国家把防止、 打击保险市场中的欺诈行为作为监管的目标之一, 以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欺诈行为表现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面。 投保人的欺诈即指投保人利用保险谋取不当利益, 为此, 《保险法》 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的事故, 保险人可免除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缺乏必要的偿付能力以及非法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人超出规定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对于以上行为各国保险法都有严格规定, 对保险企业实行一系列的严格审批手续和监管措施。
(3) 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合理。 在保险业务经营中, 各方面之间的关系要公平合理。一是保险企业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要公平合理, 即保险费率要与保险人所提供的保障相适应; 二是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要公平合理, 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成本的分摊要公平合理, 也就是保险人所采取的保险费率的分类要合理适当; 三是保险企业之间的关系要公平合理, 即保证各保险人同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防止盲目竞争。 这3 个方面关系的公平合理性的维持, 都需要对保险进行有效监管。
(4)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辅相成。通过国家监管, 使保险业适度规模经营, 减少资金占用, 扩大承保范围,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在现代经济中, 保险保障对社会经济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当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发生冲突时, 国家通过干预、 管理和协调来达到两者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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