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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的种类-从责任限制上分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是由双方约定一个年度赔付率限度, 当原保险人一年的累计赔款与保险费总收入的比例超过赔付率限度时, 超过部分的赔款由再保险人负责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临时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 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再保险的种类-从责任限制上分类

1.从责任限制上分类

从责任限制上分类, 依据自留额和分保额的计算基础不同, 再保险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

(1) 比例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 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其特点是: 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 原保险人有义务依其所承保的每一笔业务, 按约定的比例向再保险人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双方均无自由选择权。 比例再保险分为成数再保险和溢额再保险。

①成数再保险。 成数再保险是比例再保险的基本形式,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对每一危险单位按固定的百分比即一定的成数确定自留额, 将其余的一定成数作为分保额分给再保险人, 保险费和赔款也按同一比率分配的再保险方式。 其特点是手续简便, 节省人力和费用。就经营成果而言,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利害一致, 即双方对盈利或亏损的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均无选择权。 成数再保险一般适用于小公司、 新公司和新业务。

②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原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 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 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部分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分给再保险人, 并依据自留额和分保额确定每一危险单位的再保险比例的再保险方式。 保险费和赔款按相同的比例分摊。

自留额的大小由原保险人按业务质量好坏及承担责任的能力来确定, 通常以固定数额表示。 再保险人不是无限度地接受原保险人的溢额责任, 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线数”为限。 一“线” 相当于自留额, 依次类推。 如自留额为80 万, 合同最高限额为10 线, 则再保险人可接受的分保额最多为800 万。 当第一溢额再保险不能满足原保险人的分保需要时, 可以组织第二甚至第三溢额再保险作为补充。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是: 原保险人对每个危险单位的责任都可以根据业务情况来确定适当的自留额, 再保险双方所承担责任的比例随每笔业务保险金额的大小而变化;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经营结果可能不一致, 即当原保险人略有盈利时, 再保险人可能出现亏损。 这种方法适用于业务质量优劣不齐、 保额高低不均的业务。

(2) 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 是以赔款为基础, 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协商规定一个赔款限度, 凡限度以内的赔款, 由原保险人自己承担, 超过这一限度的赔款由再保险人承担的再保险方式。 非比例再保险有超额赔款再保险和超额赔付率再保险两种形式。(www.xing528.com)

①超额赔款再保险。 超额赔款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一个赔款限额, 当原保险人对每个危险单位或一次巨灾事故的累计赔偿责任超过赔款限额时, 由再保险人负责至一定额度的再保险形式。 如合同中规定的赔款限额为20 万元, 超过20 万元以上的由再保险人负责。 对巨额保险可以有几个再保险人根据不同的限额档次承担责任, 档次越高, 费率越低。

②超额赔付率再保险。 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是由双方约定一个年度赔付率限度, 当原保险人一年的累计赔款与保险费总收入的比例超过赔付率限度时, 超过部分的赔款由再保险人负责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一般在合同中约定一个赔付率, 同时还规定一个赔付限额, 二者之中以低者为限。 如合同中规定的赔付率在60%以下时由原保险人负责, 赔付率超过60% ~110%时, 超过60%以后的50%由再保险人负责, 赔付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2.从再保险安排上分类

从再保险安排上分, 再保险有临时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3 种形式。

(1) 临时再保险。 临时再保险是原保险人根据自身业务的需要, 与再保险人临时达成再保险协议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其特点是: 原保险人是否分出业务、 分出多少以及再保险人是否接受, 完全由双方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 双方均有自由选择权, 但手续烦琐, 一般适用于新开办或不稳定的业务。

(2) 合同再保险。 合同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 是指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 在合同中规定业务范围、 地区范围、 自留额、 分保限额、 分保手续费等各项再保险条件,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必须严格遵守的再保险方式。 其特点是双方均无自由选择权, 即不论业务的好坏, 原保险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再保险人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人必须接受, 不能拒绝。

(3) 预约再保险。 预约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 凡是合同中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 原保险人可以分给再保险人, 也可以不分, 而再保险人对于原保险人分来的业务必须接受, 不能拒绝的再保险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原保险人来说就像临时再保险一样具有自由选择权.而对于再保险人而言就像合同再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 所以又称为临时固定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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