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原则是指保险企业从事保险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 由于保险商品除具有一般商品的共性外, 还具有自身特性, 因此, 在经营保险这一特殊商品的过程中, 既要遵循一般企业经营的基本原则, 如经济核算原则、 随行就市原则和薄利多销等原则, 又要遵循保险业经营的特殊原则, 这些特殊原则主要是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选择原则和风险分散原则。
1.风险大量原则
风险大量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可保风险的范围内, 应根据自己的承保能力, 争取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标的。 风险大量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这是因为: 第一, 保险的经营过程实际上就是风险管理过程, 而风险的发生是偶然的、 不确定的, 保险人只有承保尽可能多的风险标的, 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险基金, 以保证保险经济补偿职能的履行; 第二, 保险经营是以大数法则为基础的, 只有承保大量的风险标的, 才能使风险发生的实际情形更加接近预先计算的风险损失概率, 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 扩大承保数量是保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个重要途径, 因为承保的标的越多, 保险费的收入就越多, 营业费用则会相对越少。 遵循风险大量原则, 保险企业应积极组织拓展保险业务, 在维持、 巩固原有业务的同时, 不断发展新的客户, 扩大承保数量, 拓宽承保领域, 实现保险业务的规模经营。
2.风险选择原则
为了保证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保险人在承保时不仅需要签订大量的、 以可保风险和标的为内容的保险合同, 还须对所承保的风险加以选择。 风险选择原则要求保险人充分认识、 准确评价承保标的的风险种类与风险程度, 以及投保金额的恰当与否, 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保险人对风险的选择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尽量选择同质风险标的承保, 从而保证能从量的方面对风险进行测定, 实现风险的平均分散; 二是淘汰那些超出可保风险条件或范围的保险标的。 可以说, 风险选择原则否定的是保险人无条件承保的盲目性, 强调的是保险人对投保意愿的主动性选择, 使集中于保险保障之下的风险单位不断地趋于质量均一, 有利于承保质量和盈利水平的提高。(www.xing528.com)
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有事前选择和事后选择两种。 事前选择是指保险人在承保前考虑决定是否接受投保。 拒保是一种常见事前风险选择方法, 对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的风险已超出可保风险条件和范围的, 保险人可以拒绝承保。 但有时某些保险标的虽然明显存在不良危险, 却可以通过某些手段加以控制, 保险人会与投保人协商或调整保险条件, 如提高保险费率、 提高免赔额(率)、 附加特殊风险责任或赔偿的限制性条款等, 实行有条件的承保, 而不是一概拒保。 事后选择是指保险人对已经承保的、 风险程度超出标准的保险标的作出的淘汰性选择。 这种淘汰通常有三种方式: 第一, 等待保险合同期满后不再续保; 第二,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事项注销某项保险责任, 如我国远洋船舶战争险条款约定, 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 通知在发出后7 天期满时生效; 第三, 保险人若发现被保险人有明显欺诈行为, 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总之, 无论是事前还是事后风险选择, 都是保险人采用风险规避和损失控制手段对承保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以公平合理地承担风险损失。
3.风险分散原则
风险分散是指由多个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共同分担某一风险责任。 保险人在承保了大量的风险后, 如果所承保的风险在某段期间或某个区域过于集中, 一旦发生较大的风险事故, 可能导致保险企业偿付能力不足, 从而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也威胁着保险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 保险人除了对风险进行有选择的承保外, 还要遵循风险分散原则, 尽可能地将已承保的风险加以分散, 以确保保险经营的稳定。 保险人对风险的分散一般采用核保时的分散和承保后的分散两种途径。 核保时的风险分散主要表现在对风险分析控制方面, 如控制保险金额、 规定免赔额或免赔率、 实行比例承保和共同保险等;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则是以再保险为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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