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公司存续期间, 依法变更公司章程、 名称和资本结构等法律行为。 保险公司的变更, 特别是涉及重大问题的变更, 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撤销分支机构; 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修改公司章程; 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险公司的解散
保险公司的解散是指保险公司停止开展业务活动, 开始处理未了事务, 通过办理清算行为, 使保险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消灭。 按照《保险法》 的规定, 保险公司因分立、 合并需要解散, 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1) 因分立而解散。 保险公司因分立而解散是将原保险公司的财产进行分割, 新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 使原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保险公司分立时,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新公司负担。(www.xing528.com)
(2) 因合并而解散。 保险公司因合并而解散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以合并的形式设立一个新公司, 使原保险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 保险公司合并, 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保险公司合并后, 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由新公司继承。
(3) 依公司章程的规定而解散。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应当解散的理由包括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公司已完成或不能完成其使命、 公司具有显著困难或严重损失、 全体或大多数股东同意等。 这些情况出现时,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除因分立、 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 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3.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 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中国保监会电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但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 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 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时应当维护被保险人、 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 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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