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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保险实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 这种承诺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履行条件已具备而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下, 保险人才能替被保证人对权利人履行赔偿责任。

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保险实务

信用保证保险因其保险标的是一种无形财产——经济利益, 故亦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 但是信用保证保险又是一类特殊的财产保险。 其特点有以下几个。

1.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

与一般财产保险不同,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人的信用风险, 而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

2.保险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关系人

一般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保险人之间确定保险关系, 不涉及第三方。 信用保证保险建立在信用经济关系与经济合同之上, 其保险合同一般涉及三方关系人, 即权利人、 义务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 保险人充当保证人角色; 权利人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投保人, 但他一定是被保险人; 义务人即被保证人, 他可以是投保人。

3.保险合同属于附属式合同(www.xing528.com)

在信用保证保险中, 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首先有贸易、 借贷等经济合同——主合同, 保险合同建立在主合同的基础之上, 因此属于附属合同。 信用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对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失承担附属性责任的书面承诺, 这种承诺是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履行条件已具备而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下, 保险人才能替被保证人对权利人履行赔偿责任。

4.经营条件严格

信用保证保险必须由政府批准的保险人或专门经营信用保证业务的保险人办理, 禁止一般保险人承保这项业务。 例如, 美国财政部每年公布一次被批准的信用保证保险人名单, 并规定各公司承保的限额。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在20 世纪90 年代至21 世纪初, 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经营, 2001 年年底后, 则交由新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营。

5.通过各种措施控制经营风险

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 而信用风险是一种人为风险, 其影响因素复杂, 损失规律难循, 所以要求保险公司采取各种措施控制经营风险。 如在承保前对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承保时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 以便在保险公司向权利人支付赔款后, 能向被保证人追回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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