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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特征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 当今世界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 必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或地区。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避免赔偿时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责任保险合同一般要载明赔偿限额, 以此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和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责任保险的特征的分析介绍

1.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 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一定水平, 而且还需要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的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成为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最为直接的基础。 正是由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都是在法律制度的一定规范之内, 所以才能因触犯法律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时, 必须担负经济赔偿责任。 在当今社会, 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以下简称《环境污染防治法》), 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什么赔偿责任; 如果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也不会有经济赔偿责任, 等等。 所以, 法律形式上应负经济赔偿责任的存在, 是人们想到通过保险转嫁这种风险的直接原因。 事实上, 当今世界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 必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或地区。

2.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责任保险不是实体财产, 因此, 不存在保险价值, 其赔偿金额的多少, 是由当事人依照需要约定的, 没有超额保险之说。 在各种经济赔偿责任中, 凡属于金钱债务的, 皆可作为责任保险标的, 例如, 因产品的瑕疵、 汽车肇事、 船舶碰撞、 医疗误诊等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对受害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有3 类责任不能构成责任保险标的: 第一类是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第二类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三类是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他人损害, 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www.xing528.com)

在一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实践中, 保险人保障的对象都是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 其赔款或保险金也完全归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所有, 均不会涉及第三者。 而各种责任保险却与此不同, 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首先表现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导致第三者的利益损失, 即在第三者利益损失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时, 才会产生被保险人的利益损失。 因此, 责任保险的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 即第三者的赔偿, 责任保险具有第三者保险的性质。 责任保险是由保险人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 间接保障第三者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责任保险虽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 但如果该项赔偿责任虽已发生, 第三者却没有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 则被保险人仍无损失可言, 保险人也不必对此负赔偿责任。 另外, 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 或其家庭成员、 代理人、 雇员、 管理人员等因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只有当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代理人、 雇员、 管理人员等致使第三者受到伤害时, 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才会支付保险的赔偿金。

4.责任保险有赔偿限额的约束

在责任保险合同中, 保险人所承保的是一种特殊的无形标的, 由于这种标的无客观价值, 无法估计具体金额, 所以合同中也就无法确定保险金额。 但为了限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避免赔偿时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责任保险合同一般要载明赔偿限额, 以此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额度和保险费的计算依据。 如果没有赔偿额度的限制, 保险人自身就会陷入无限的经营风险之中。 赔偿限额的大小根据被保险人可能面临的损失规模大小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 如我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就分为不同档次, 由投保人自主选择, 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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